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相应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2021年3月30日起正式生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进行基金合同修改的基金
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对以下基金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序号 基金名称
1 中金中证沪港深优选消费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 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 中金中证优选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5 中金MSCI中国A股国际红利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6 中金MSCI中国A股国际价值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 中金MSCI中国A股国际质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 中金MSCI中国A股国际质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9 中金MSCI中国A股国际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 中金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以中金MSCI中国A股国际质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为例: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1)“基金的投资”章节“投资策略”中增加:“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基金的投资”章节“业绩比较基准”中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时删除:“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三、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3月30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ccfund.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更新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以登陆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ccfund.com)查阅相关公告,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免长途话费)可了解相关信息。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