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年1月)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6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添益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封闭期: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
开放期,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
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至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
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5、开放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6、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
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至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
的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如月度对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例如,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8月6日生效,则本基金自2018
年8月6日进入首个开放期,假设首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由于2018年8
月11日、2018年8月12日均为非工作日,则首个开放期为2018年8月6日至
2018年8月17日。
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首个封闭期起始日为
2018年8月18日,由于2018年8月18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2018年11
月18日(周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2018年11月19日,因
此首个封闭期为2018年8月18日至2018年11月18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假设
首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则第二个开放期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
月30日,以此类推。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鹰添益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96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
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8月17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
8月19日生效。
自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9月8日,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鹰添益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为定期开放式基金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金鹰添益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金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9月10日起,《金
鹰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金鹰添益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对基金份
额更名并进行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
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
首个封闭期。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
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