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前海联合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新疆前海联合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募集的
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新疆前海联合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43号),注册日期为:2016年8月2日,基
金合同已于2016年11月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
债务人如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
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长期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对本基金信息披露相关内容进行更新,除
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11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 4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0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疆前海
联合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疆前海联合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新疆前海联合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疆前海联合
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疆前海联合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疆前海联合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疆前海联合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疆前海联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摆动定价机制:指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各自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
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开放式基金
5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的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55、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等人
员
56、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不收取认购费及申购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及申购时收取认购及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及申购时不收取认购及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6室
设立日期:2015年8月7日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26楼
电话:0755-23695801
联系人:廖丽君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842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
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占30%、深圳粤商物流有限公司占25%、深圳
市深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占25%、凯信恒有限公司占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其中3名独立董事。
黄炜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1997年7月至2002年5月在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工作,担任信贷部副经理;2002年5月至2013年11月在工商银行深
圳分行工作,担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邓清泉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重庆华华塑料有限公司、
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孙磊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围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投资银行部、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投资银行部,现任杭州
新天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王晓耕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国际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新财富》杂志社,2009年1月起担任五
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1月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15年7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孙学致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吉林省
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助理,现任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独立管理人。
冯梅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编辑,山西财经大学
副教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工商大学教授,现任北京科
技大学教授。
张卫国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职于宁夏师范学院、宁夏大学、西
安交通大学;2004年至今任职于华南理工大学,历任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
学院副院长,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现任华南理工大
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2名。
宋粤霞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历任深圳市金鹏会计师事务所文员、中国平
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深圳市足球俱乐部财务主管,现任凯信恒有限公司总
经理、执行(常务)董事。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厦门南鹏电子有限公司、深圳证
券通信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项目经理等职,2015年1月参加新疆前海
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2015年8月起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IT工程师。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晓耕女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邱张斌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
监及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总监。2018
年10月加入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2月至今,任公司督察
长。
刘菲先生,总经理助理,大学本科。先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电脑
部、中国银河证券宜昌新世纪营业部电脑部、国泰君安证券深圳蔡屋围营业部电
脑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等,2007年6月至2015年4月任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2015年5月加入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筹备组,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周明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日本电信电话有限公司(日
本)研发部,深圳市联想信息产品有限公司开发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乾坤期货有限公司合规部。2015年8月加入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渠道业
务部副总经理。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材先生,研究生学历,12年证券基金投资研究经验。曾任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德邦证券医
药行业核心分析师,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行业研究员等,具备丰富的基金投资管
理组合经验。2015年9月加入前海联合基金,现任前海联合添利债券(2016年
11月17日至今)兼前海联合新思路混合(2016年11月11日至今)、前海联合
沪深300(2016年11月30日至今)、前海联合国民健康混合(2016年12月29
日至今)和前海联合研究优选混合(2018年7月25日至今)的基金经理。曾任
前海联合泓鑫混合(管理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至2019年9月17日)的基
金经理。
敬夏玺先生,研究生学历,9年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经验。2011年7月至
2016年5月任职于融通基金,历任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管理公
司债券专户产品。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任工银瑞信基金中央交易室交易员。
2016年5月加入前海联合基金。现任前海联合添利债券(2016年11月17日至
今)兼前海联合添鑫定开债(2016年11月2日至今)、前海联合汇盈货币(2017
年5月25日至今)、前海联合泓元定开债(2017年12月6日至今)、前海联合
泓瑞定开债(2018年3月7日至今)和前海联合润丰混合(2018年9月20日至
今)的基金经理。曾任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管理时间为2016年8月18日至
2019年1月23日)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张雅洁女士,管理时间为2016年11月11日至
2019年9月22日。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总经理王晓耕女士,基金经理林材先生,基金经
理张雅洁女士,基金经理王静女士,基金经理黄海滨先生,基金经理敬夏玺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