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1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0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3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将可能通过合法取得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联络信息,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基金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表明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该等信息。
三、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悦享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自转型为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发起资金:指用于申购转型后的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
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23、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申购本基金,
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
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
司投研人员)等人员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原《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终止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
入首个开放期。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
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
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
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开放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除首个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35、存续期:指《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四、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
期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
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除首个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
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六、发起资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申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申购确认之日起不少于3 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九、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银悦享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26)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9月27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8
日生效。
2017年8月30日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
案》,内容包括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发起式基金及修订
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中银悦
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7年10月9日起,《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
期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
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除首个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此情形下,开
放期以管理人届时公告(如有)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7日生效,假设首个开放期为
5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13日;
首个开放期结束后次日为2018年3月14日,故首个封闭期为2018年3月14日
至2018年6月13日。以此类推。
又如,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12月5日生效,假设首个开放期
为8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2018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
14日。首个开放期结束后次日为2018年12月15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为2019年3月15日,假设第二个开放期时间为6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期为
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22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即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6月23日。
以此类推。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
理申购和赎回业务。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
个封闭期。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