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
据2016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准予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120号)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2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永兴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东
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
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
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国债期货纳入投资范围,因此,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
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
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
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
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
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
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
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
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
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
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
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
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
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
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
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投资人只能在开放期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
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在封闭期期间不能按基金净值自由赎回,存在一定程度的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长期
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
部门备案后,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2016年11月2
日至2018年5月1日。第一个封闭期到期后,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将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8日设置为开放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业务。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为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11月10日,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具体情况请参阅本基
金管理人于2018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旗
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的本次更新为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所作出的相应修订,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
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2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5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4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7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9
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8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9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38
第一部分 绪 言
《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
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永兴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5、18个月月度对日:指某日期(在本基金中特指本基金的合同生效日或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的18个日历月月度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非工
作日或不存在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18个月。即自基本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18个月月度对日(不含该日)止
的期间
57、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
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开放期时长为5至20个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18个月月度对日,后续开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的18个月月度对日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2004年6月11日至2054年6月10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8,100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万元 9%
合 计 30,000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
理负责制,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
会和权益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投资
部、专户投资部、产品开发部、机构业务一部、战略客户部、市场部、电子商
务部、运营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
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财富管理部二十一个职能部门及北京
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
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
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
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
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
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吉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事,东方汇智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曾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
处处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
长;现已退休。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
评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
部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
经理,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吉林省总会计师协
会副会长,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庄立明先生,董事,大学学历,会计师。历任河北省商业厅审计处,河北
华联商厦分店副经理,省贸易厅财审处,省商贸集团财审处(正科),省工贸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监督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财务监
督部副部长、财务监督部部长、副总会计师;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
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兼任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联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
董丁丁先生,董事,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共党员。历任海南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飞行计划员、机组资源管理员、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
贷信息助理、信贷信息主管、公司业务经理、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信
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贵阳市财
经学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
会计师,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
会计师。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
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
数学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
师;现任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
吉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
昆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
国际经济,科技法律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生,董事,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