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足以弥补当前
未付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费用
2>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不足以弥补当
前未付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赎回费用
(2)未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
1)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未结转收益
2)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3)当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负时,分两种情况:
1>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足以弥补当前
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2>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不足以弥补当
前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发生了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且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时:
(1)假定T日本基金总份额为900,000份,某投资者持有20,000份A类基
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元:
1)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20,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费用=(20,000—900,000×1%)×1.00×1%=110.00元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110.00=19,990.00元
2)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900,000×1%)×1.00×1%=10.00元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9,990.00元
(2)假定T日本基金总份额为900,000份,某投资者持有20,000份A类基
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元:
1)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20,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费用=(20,000—900,000×1%)×1.00×1%=110.00元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110.00=19,790.00元
2)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剩余10,000份A类基
金份额,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900,000×1%)×1.00×1%=10.00元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9,990.00元
(3)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9,950份A类基金份额,剩余50份A类基金
份额,不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9,950—900,000×1%)×1.00×1%=109.50元
赎回金额=19,950×1.00—19,950/20,000×100.00—109.50=19,740.75元
例:若未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
(1)假定某投资者持有20,000份A类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元:
1)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20,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20,100.00元
2)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元
(2)假定某投资者持有20,000份A类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元:
1)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20,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19,900.00元
2)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剩余10,000份A类基
金份额,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元
3)若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9,950份A类基金份额,剩余50份A类基金份
额,不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9,950×1.00—19,950/20,000×100.00=19,850.25元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申购限额。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使本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净申购
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者当日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当日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9、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对于上述第
7项情形,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设置当日的申购限额,基金管理人将于当日或之
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7、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对于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设置当
日的赎回限额,基金管理人将于当日或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
限设定。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50%时,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
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
就业率水平以及国际市场利率水平等宏观经济指标的跟踪和分析,形成对宏观层
面的判研。同时,结合对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债券供给等情况,对短期利率走势
进行综合判断。基于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变化的合理预测,决定并动态调整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比例分布。
此外,通过对市场资金供求、基金申赎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确定本基金流动
性目标,相应调整基金资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
结合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并动态调整投
资组合中央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等投资品种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以满足
投资人对基金流动性的需求,并达到获取投资收益的目的。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国债、央行票据等高信用等级的债
券品种以规避信用风险。同时,在满足信用评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基金管理人
制订的债券评分标准对企业债、金融债等信用债券进行评分筛选。符合标准的个
券,将进入备选池,通过收益率拟合,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
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该券
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3、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资金供求失衡、流动
性等因素造成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出现定价差异现象,从而使债券市场
上存在套利机会。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在充分验证这种套
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以
获取安全的超额收益。
4、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件下,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之间的利
率差异,在精确投资收益测算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为基金资产增
加收益。当债券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时,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
同时,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增发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
逆回购融出资金以把握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
则下,本基金将建立流动性预警指标,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
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密切关注本基金申购/赎回、季节性资金流动等情
况,适时通过现金留存、提高流动性券种比例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
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
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4)本基金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
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但第(12)项另有规定
的除外;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但第(12)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
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5)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
产的1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
以上规定的比例的,除上述第(5)-1)、(6)、(9)、(13)、(16)条外,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采用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
重新评定,因而本基金的产品风险等级具体结果应以各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
结果为准。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
存款、债券回购、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