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20日证监许可【2016】2153
号文注册。本基金于2016年12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
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
品。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
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0年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8月4日复核了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2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9
第一部分 绪言
《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富荣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荣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富荣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富荣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荣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荣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荣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 偏离度:指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等于
(NAVs-NAVa)/NAVa。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为摊
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5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52、 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3、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5、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8、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6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20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52号安吉尔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舟
设立日期:2016年1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5】31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忠
联系电话:0755-84356636
传 真:0755-83230787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0%
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5.1%
湖南典勤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小舟先生,董事长,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历任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国际
部国际结算员、信贷科科长、中信银行沈阳皇姑支行副行长、广发银行南湖支行行
长、广发银行沈阳直属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兼党委书记、广发银行沈阳分
行行长兼党委书记、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行长兼党委书记。
罗劲先生,董事,湖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华夏支行集团客户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郭涛先生,董事,上海高级金融学院研究生(在读)。现任深圳市益德置业有
限公司总经理、深圳福元德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深圳融博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深圳市天汇鑫达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亿尔德投资有
限公司法人、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余关健先生,独立董事,西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银行深
圳分行信贷处处长、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深圳赛格、深圳特发集团
董事、邦信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对外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资
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总经理,现任东银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金田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晓英女士,独立董事,南昌大学法学学士。曾任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法律顾
问,负责商事诉讼、仲裁等,现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负责法律顾问、
商事诉讼、仲裁等。
李金声先生,独立董事,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曾任黑龙江财政厅商业处
商业会计财务、黑龙江省府财办、办公厅三办、省长办干部、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
办公室副主任、广发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广发银行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广发银行
总行资金部总经理、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广发银行总稽核、
党委委员、监事会负责人、监事长。目前退休。
2、监事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卢伟女士,监事,大专。在盈投控股有限公司任职,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魏丽红女士,职工监事,大专。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舟先生,董事长,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历任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国际
部国际结算员、信贷科科长、中信银行沈阳皇姑支行副行长、广发银行南湖支行行
长、广发银行沈阳直属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兼党委书记、广发银行沈阳分
行行长兼党委书记、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行长兼党委书记。
苏春华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广州期货贸易
有限公司期货研究员、君安证券广州营业部高级分析员、光大银行广州证券部副经
理兼研究室主任、广州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兼首席交易员,历任广东华兴银行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金融市场条线业务总监、总行副行长,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李东育先生,副总经理,中山大学岭南学院EMBA硕士,曾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华南地区渠道销售销售总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区总经理,金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荣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市场、信息技术、基金事务管理等板块工作。
任晓伟女士,督察长,曾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深圳专
员办、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历任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副处
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等职;2020年7月加入富荣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合头寸管理、新股、信用债、转债研究员。现任富荣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王丹女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曾任寰富投资咨询(上
海)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主管。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苏春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吕晓蓉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邓宇翔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郎骋成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报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