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9,490,341.44 25.36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741 华域汽车 162,200 4,471,854.00 1.63
2 600258 首旅酒店 160,600 4,376,350.00 1.60
3 600066 宇通客车 248,700 3,568,845.00 1.30
4 603883 老百姓 52,000 3,562,000.00 1.30
5 600004 白云机场 260,800 3,479,072.00 1.27
6 601658 邮储银行 591,300 3,470,931.00 1.27
7 601111 中国国航 363,400 3,288,770.00 1.20
8 601818 光大银行 743,400 3,033,072.00 1.11
9 601601 中国太保 75,400 2,853,136.00 1.04
10 601808 中海油服 191,000 2,832,530.00 1.03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034,000.00 3.6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981,704.50 18.6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050,704.50 7.68
4 企业债券 53,289,000.00 19.4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06,000.00 1.83
6 中期票据 20,224,000.00 7.3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5,999.53 0.0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9,570,704.03 5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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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8604 国开1805 112,190 11,280,704.50 4.12
2 1480565 14吴中经发债 500,000 10,180,000.00 3.72
3 101900261 19赣州城投MTN001 100,000 10,115,000.00 3.69
4 101800412 18晋江城投MTN002 100,000 10,109,000.00 3.69
5 2028054 20华夏银行 100,000 10,044,000.00 3.67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指期货投资。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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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上海银保监局于2020年8月10日做出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12号处罚决定,由
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未按专营部门制规定开展同业业
务;2.同业投资资金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3.延迟支付同业投资资金吸收存
款;4.为银行理财资金投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违规提供担保;5.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
管理与控制;6.个人消费贷款贷后管理未尽职;7.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调节信贷规模;8.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来源审核未尽职;9.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贴现业务;10.委托贷
款资金来源审查未尽职;11.未按权限和程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12.未按权限和程序办理非
融资性保函业务。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罚款210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
的了解和分析,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规范开展业务,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暂不会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13日做出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处
罚决定,由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严
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三)账务
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错漏,长期未发现异常挂账情况,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四)长期未处
置风险监控预警信息,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罚款110万元。本基金
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规范开展业务,对公司的
偿债能力暂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
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5日做出银保监罚决字
〔2020〕67号处罚决定,罚款488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
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规范开展业务,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暂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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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因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于
2021年3月3日作出琼汇检罚〔2021〕2号处罚决定,对该分行给予警告,处人民币4266.16
万元的罚款。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规范
开展业务,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暂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
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5,120.9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64,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09,980.50
5 应收申购款 11,405.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70,506.99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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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6年12月7日)至2021年3月31日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平安鑫利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2.7-2016.12.31 0.23% 0.01% -1.83% 0.31% 2.06% -0.30%
2017.1.1-2017.12.31 5.94% 0.49% 6.41% 0.20% -0.47% 0.29%
2018.1.1-2018.12.31 2.09% 0.03% -2.77% 0.40% 4.86% -0.37%
2019.1.1-2019.12.31 3.46% 0.02% 13.70% 0.37% -10.24% -0.35%
2020.1.1-2020.12.31 7.04% 0.55% 10.31% 0.42% -3.27% 0.13%
2021.1.1-2021.3.31 2.69% 0.39% -0.14% 0.49% 2.83% -0.10%
自基金成立以来 23.28% 0.37% 27.23% 0.36% -3.95% 0.01%
平安鑫利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9.14-2018.12.31 1.39% 0.05% 0.03% 0.48% 1.36% -0.43%
2019.1.1-2019.12.31 3.17% 0.02% 13.70% 0.37% -10.53% -0.35%
2020.1.1-2020.12.31 6.95% 0.55% 10.31% 0.42% -3.36% 0.13%
2021.1.1-2021.3.31 2.65% 0.39% -0.14% 0.49% 2.79% -0.10%
自基金成立以来 14.84% 0.36% 25.30% 0.41% -10.46% -0.05%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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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7日正式生效;
2、自2018年9月14日起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份额;
3、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
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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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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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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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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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披露。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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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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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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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
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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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
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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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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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
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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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