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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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8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34
十一、基金费用 ........................................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0
十五、禁止行为 ........................................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4
十七、违约责任 ........................................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8
二十、其他事项 ........................................49 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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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9
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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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
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
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
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
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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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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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
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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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
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
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国债期货品
种,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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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
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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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第 2、9、12、13 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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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
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
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
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
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
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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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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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
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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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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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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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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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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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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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
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
电子指令,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
电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
用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
令,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3、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
端,采取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
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
等;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
泄露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在
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工银瑞信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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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
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
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
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
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若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
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三)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
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
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
“托管行已接收”或“托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