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0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huianfund.com)发布了《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693号文注册的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13日生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以下简称“汇安丰恒混合A”,基金代码:003845),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份额(以下简称“汇安丰恒混合C”,基金代码:003846)。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17:00止(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纸面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元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于擎玥
联系电话:010-5671169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分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3月24日,即在2020年3月24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汇安丰恒混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汇安丰恒混合C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ian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元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于擎玥
联系电话:010-56711690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元
联系人:于擎玥
联系电话:010-56711690
传真:021-80219047
网址:www.huianfund.cn
2、监督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人:丁媛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10-56711690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20日
附件一:
关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事项的议案
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实施转型。转型方案说明见附件四《关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同时,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转型后基金运作的特点及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二:
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本基金的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ianfund.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0年4月20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所持本基金的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说明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将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事宜。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关于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须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因此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议案》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或本基金转型后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变更为《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变更基金的类别
本基金的类别由混合型基金转型为股票型基金。
(三)调整基金的投资部分内容
1、调整后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严格控制对中证500指数跟踪误差的基础上,通过量化投资方式进行积极的组合管理和风险控制,力求实现超越中证500指数的投资收益和基金财产的长期增值。”
2、调整后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调整后投资策略
具体修改见本说明附件。
4、调整后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证500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在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时,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3)、(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5、调整后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6、调整后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四)转型后基金的费用
1、转型后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1.00%
2、转型后基金的托管费年费率:0.10%
3、转型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10%;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4、转型后基金的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若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有多笔申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单位:元)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200万 1.50%
200万≤M<500万 1.2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转型后基金的赎回费: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期间(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 1.50%
7日≤Y<30日 0.75% 0.50%
30日≤Y<180日 0.50% 0%
Y≥180日 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含30日)但少于3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含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前述所指的1个月为30日)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转型后新增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的年费率进行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如果标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五)删去《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部分基金备案”等与基金募集发售及基金备案相关的内容,并就“基金的历史沿革”、“基金的存续”单设章节。
(六)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业务需要及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信息更新,在根据上述转型方案的要点修改《基金合同》的同时,对《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具体见本说明之附件《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起,修改后的《汇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6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93号)进行募集。
(二)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类别,调整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标准;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