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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改后条款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释义 增加: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未计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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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
归入基金财产,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增加: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
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
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发生上述第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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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
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
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7 亿元
……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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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9)项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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