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8年3月2日起至 2018年3月29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18年3月30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崔军、公证员刘琳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年3月1日,即在2018年3月1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400015000.00份,占2018年3月1日权益登记日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400063658.86份的99.99%。上述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发布的《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一《关于修改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为:
400015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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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3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关于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关于修改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已对《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修改。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司官网上披露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文件,并将在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四、备查文件
1、《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修改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附件三:《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关于修改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的说明》)
2、《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1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8202号
申请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委托代理人:蔡郑雯,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301200428。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蔡郑雯于2018年3月23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召开审议《关于修改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及会议有关事项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为此,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公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会议公告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是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和《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该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就《关于修改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8年2月28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有关媒体发布了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的披露,并确定2018年3月1日为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有关媒体分别于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2日发布了第一次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于公告载明的时间内向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了投票表决意见,取得了有关授权。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投票表决意见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8年3月30日9时,本公证员与我处工作人员刘琳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层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出席了本次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现场会议,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刘斓也一并出席了本次会议并监督了计票的全过程。本公证员与我处工作人员刘琳现场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徐亮、许健、郑铁对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17时止申请人收集的本次会议的通讯表决票进行了汇总并统计,蔡郑雯现场制作了《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明细》和《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随后,计票、监票人员、托管人代表、公证人员、见证律师分别在上述文件上签字确认。大会于9时50分左右结束。经现场统计,截止至上述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400063658.86份,参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总计持有该基金400015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99%,达到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所有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00015000.0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会议议案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和计票过程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并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明细》和《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的影印本与在上述现场监督工作中取得的原本内容相符,原本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