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保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信保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
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保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
基金由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信保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保诚永益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信保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信保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
称“A类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1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
放期,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开放期相关
安排并在开放期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开放期相关安排并在调
整前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5、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
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
间,以此类推。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保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信保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
两类。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须提
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信保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成。
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3001号文准予注册,于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公开
发售。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7年1月25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
式召开,2021年4月6日,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信息披露、基金的估值
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中信保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1年4月14日起,《中信保诚永益一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自2021年4月14日起,《中信保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
起失效。中信保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必要信息的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
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1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
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
日为本基金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规则
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开放期相关安排并在开放期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调整开放期相关安排并在调整前公告。基金管理人可设置或不设置开放
期申购规模上限。具体控制措施详见开放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
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生效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
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本基金A类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