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宏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6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第九部分基金收益分配 ............................................................................................................. 28
第十部分基金信息披露 .............................................................................................................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 32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4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 38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9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 41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 42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 ............................................................................................. 43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 44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 ............................................................................................. 45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管理南方宏元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宏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宏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南方宏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南方宏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
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6172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南方宏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
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可转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
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
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
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可转债;
(2)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2)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履行了监督职
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
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相关交易必须事
前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
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供存款银行名
单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
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
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