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一、本基金经2016年1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会许可[2016]2544号)注册,进行募集。
二、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四、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六、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绪言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37、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1幢329室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徐岱
成立日期:2014年7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2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联系人:商林华
电话:021-60168300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占27.27%、上海慧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占27.27%、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占22.73%、福建省圣农实业有限公司占18.18%、北京智勇仁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占4.5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余萌先生,厦门大学硕士学位。曾任江西省农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江西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及总经理,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郝艳芬女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硕士毕业。曾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分行国际业务部,现任上海慧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周建儿先生,江西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研究部副总经理,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现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卢础其先生,现任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东鸿特精密技术(台山)有限公司董事、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顺德万和电气配件有限公司监事、万和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剑华先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硕士毕业。曾就职于福建华兴证券公司、福建省资信评估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金融企业单位,负责多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制、股票发行上市和企业收购兼并工作。现任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岱先生,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曾任南京力信杰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及浦东分行行长助理,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董事。
曹凤岐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毕业。现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荣休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并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投资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等职,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长辉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生中心副主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理事,北京市投资学会理事,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振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国际货币基金总部华盛顿亚洲局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兼研究总部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等职务,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并担任英国伯明翰大学国际金融与跨国银行项目教授,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蔡荣忠先生,监事会主席,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南京鸿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福记食品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中央财务及计划管理部总经理,南京市白下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星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上海慧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廖俊杰先生,监事,同济大学毕业。现就职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参与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
付祥先生,职工监事,南京大学信息系统学士,南京大学金融工程硕士,曾先后在华泰证券研究所从事大宗商品研究工作和证券投资部从事量化对冲投资工作。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主管。
沈珂先生,职工监事,南京大学毕业。曾任新太科技项目经理、恒生电子软件开发师、华腾软件售前工程师、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高级工程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监助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王奕人先生,职工监事,山东大学金融学学士,德雷塞尔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分析师。
3、高级管理人员
余萌先生,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徐岱先生,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崔为中先生,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创投资公司海南代表处系统管理员资金主管,中诚信证券评估公司海南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办公室副主任,长城证券公司信息技术部总助,英大证券公司IT技术总监,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高明先生,英国诺丁汉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石化集团市场开发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加拿大贝祥投资集团高级投资经理,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投资二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宇龙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MBA和金融工程硕士,华中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硕士和本科,国家第九批“千人计划”候选人,CFA,CPA,拥有15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执行经理,合众人寿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资产配置、国内证券基金投资及境外投资业务。在美国期工作期间,曾任美国Balentine资产管理公司合伙人和全球投资研究总监,美国Wilmington Trust Investment Management公司基金经理,管理旗下近20亿美元的四只资产配置共同基金,美国Waddell& Reed 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投资部高级研究员、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等职,2014年9月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邵若昊先生,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总监助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监,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韩光华先生,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精算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讲师、华夏基金机构产品部副总裁、诺安基金产品研发中心副总监,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骆海涛先生,美国密歇根大学金融工程硕士,亚利桑那大学光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物理学本科和硕士。拥有6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2010年2月至2012年3月在美国普氏能源(Platts)公司任量化分析师,负责能源和商品市场衍生品定价、交易及量化对冲投资业务;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在平安资产管理公司和平安投管中心工作,任战略资产配置团队负责人;于2015年4月加入嘉合基金权益投资部。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岱先生,简历同上。
李宇龙先生,简历同上。
付祥先生,简历同上。
姚文辉先生,西安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硕士,拥有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债券投资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欧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骆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管仁贤先生,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学士,西安交通大学管理科学硕士,拥有12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2005年8月进入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分析师。2008年以来,历任万银国际投资基金公司投资经理、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建信人寿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6年7月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庄泓刚先生,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机械设计及理论硕士,机械电子工程及技术经济双学位本科,拥有8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和基金部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对中国资本市场进行研究。2011年9月至2015年5月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任职,负责指数的编制工作。2015年5月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朱萍女士,上海大学工商管理学士,曾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投研秘书、上海朴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研交易主管,拥有9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监助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 年12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
电话:022-58555941
传真:022-58314791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证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务;保险兼业代理;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渤海银行是1996年以来获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也是第一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渤海银行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7家股东发起设立,于2005年12月30日成立,2006年2月正式对外营业。
截至2015年12月末,渤海银行资产总额7644亿元,负债总额7289亿元,实缴股本138.55亿元。贷款拨备率2.77%,拨备覆盖率204.39%,资产质量保持良好水平。不良贷款率1.35%,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付钢先生,渤海银行行长。曾任辽宁省锦州市财贸办财金处处长,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营口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5 年2 月起任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
赵亚萍女士,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9 年金融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管理经验,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金清算处处长、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起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0年渤海银行取得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监许可[2010]893号);2011年取得了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保监资金评估函[2011]2号);2015年经商务部核准,取得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