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7年1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国都聚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号文)核准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蕴含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符,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认购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安排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 9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都聚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都聚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都聚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都聚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都聚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都聚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0、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三个月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1、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少于3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2、三个月的期间:指从某一特定日期起,至该日在三个月之后的对应日期前一日止的期间。如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对应日期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如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总经理:常喆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309号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4号
注册资本:5,300,000,00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股权结构:
2、 部门设置情况
公司产品与业务审核委员会对包含基金在内的各类金融产品和业务(含基金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创新业务、柜台业务等)的开发、销售和运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公司设立了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基金管理部负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基金管理部分别设有投资部、研究部、运营部和中央交易室四个二级部门:投资部负责公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具体包括行业和上市股票投资,固定收益市场的投资,以及其他投资品种的研究和投资业务;研究部负责根据经济、政策、股市情况,为投资部提供投资策略,并负责对各基金产品进行绩效评价;运营部负责根据监管机构及产品合同的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披露、传达、解读监管机构的各项政策;中央交易室负责根据证监会、交易所、协会以及公司的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负责各公募基金产品的日常交易与复核工作。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少华先生,董事长,本科。曾任职于吉林省延吉市九一三厂;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室主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总经理;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常喆先生,总经理,硕士。曾任吉林省德惠县布海乡双榆树插队生产队长;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德国石荷洲洲立银行有价证券部;德国石荷洲建筑储蓄银行信贷部;德国基尔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发展经济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研究室;沈阳远东证券营业部;万通企业集团投资银行总部投资银行业务副总经理;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小组负责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总经理。
王军先生,董事,本科。曾在上海市崇明县插队;上海市第二商业局财务处主任科员;上海商联房地产公司总会计师。现任东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玲女士,董事,博士。曾任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副主任科员;中共山东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副调研员;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现任山东海洋投资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部长、战略发展与信息数据中心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何于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测绘部。曾任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三部部门经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
司合规部副总经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现任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京林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北京市审计局科员;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经理助理、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计划财务部经理、资产运营部经理。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晓艳女士,独立董事,本科。曾任职于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财务管理系;中国矿业大学经济系;东北财经大学MBA中心教授、中国资本市场研究所所长。现任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龚志忠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在云南省轻工业学校担任教师;四通集团公司任法务部副部长。现任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荆霞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在中国人民大学第一分校财会系担任讲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翁振杰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解放军通信学院教官、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民建九届中央经济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三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常委等职务;现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市四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常委、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副主任。
李敬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在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担任教师(副研究员);并在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
2、监事会成员
江厚强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任职于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公司财务部员工、期货部副总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投行部经理;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副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韩新梅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红艺铝制品厂主管会计;北京市海淀区京海农工商公司会计兼统计;北京市海淀区欣华农工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经理。现任北京市海淀区欣华农工商公司行政管理副主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彭铭巧女士,监事,硕士。曾任黑龙江省证券公司深圳营业部职员;特区时空杂志社职员;国泰君安证券海口营业部职员;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究室经理;海航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管。现任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玉江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邯郸矿务局王凤矿财务副科长、科长,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会计;河北金牛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与资本运营部长。现任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权资本运营部长、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操家明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安徽省蚌埠市饲料公司财务主管会计;安徽省蚌埠市粮食局财务管理副科长,上海市腾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财务、投资经理;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深圳市远为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跃武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人行北京市分行职工中专学校;北京银行学校教师,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科员,人行北京市分行副处长,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陈志红女士,监事,硕士。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从事外事工作、经常项目及IC管理工作;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常喆先生,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仲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安徽财贸学院计算中心教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业筹建负责人、证券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中国核仪器设备总公司干部;华夏证券公司发行部营销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副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总部执行副总。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远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机电部自动化研究所助理工程师;华夏证券公司工程师;华夏证券公司东四营业部信息技术主管;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兼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监。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曲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铁道部科学研究院运输及经济研究所副主任、副研究员;铁道部财务司职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行经理;国家开发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组负
责人;南方证券股份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债券业务总部总经理;河北省国际信托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泽鸿先生,副总经理、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硕士。曾任北京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职员;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部门经理;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阳路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兼经纪业务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蔚女士,财务负责人,本科。曾任远东证券公司主管会计;光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管会计;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总部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结算存管部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朱玉萍女士,董事会秘书,本科。曾任空军部队战士、学员、区队长、新闻干事;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中工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重庆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办公室主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小强先生,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信息与市场研究部分析师,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分析师,国都证券研究所分析师,负责农业、食品等消费品行业研究。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高级行业研究员。
4、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廖晓东先生,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四川达县麻柳中学教师;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总部项目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游典宗先生,经济学硕士,2011年加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资产管理总部TMT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任国都安心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2015年6月任国都安心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2015年12月正式担任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程广飞先生,中科院研究生院工学硕士,北京科技大学计算机学士,4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2011年毕业加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创新产品部担任分析师,随后任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3年6月加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金融工程组负责人。2015年12月正式担任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崴女士,硕士研究生。9年证券行业经验,历任北京文思创意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师、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地产行业研究员、电气设备及新能源行业研究员。2016年12月正式担任国都聚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志刚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东南快报编辑;中国证券报编辑;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高级销售经理;现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研究员。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