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发布了《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3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三)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11 月 26 日,即在该日在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一)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基
金份额的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四)大会主持人公布监票人(包括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和从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中选举的两名监票人)、见证律师、公证机关和公证
员。
(五)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六)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讨论,并以提交表决票(见附件二)的方式
进行表决。
(七)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公证员对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八)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九)公证员宣读公证词。
(十)大会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的合
法性、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准备的文件
(一)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本人开立持有汇添富鑫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二)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
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
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单位印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印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
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
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该机构开立持有汇添富鑫
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印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印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
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
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授
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书)。
(四)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加盖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和持有人开立持有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印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
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
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单位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印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受托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
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出
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五)合格境外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该机构开立持有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商
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和代表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
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个人有权代表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其他证明文件。
(六)合格境外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和该机构开立持有汇添富鑫益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
托人的加盖单位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印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
表受托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非法定代
表人的,提供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
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六、会议出席对象
(一)权益登记日在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汇添富鑫益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代表。
(三)基金托管人代表。
(四)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五)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七、会议的预登记
(一)预登记时间: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5 日,每个工作日上午 9:00——下午 4:00。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现场方式预登记
或传真方式预登记。
(二)现场方式预登记:在预登记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现场方式进
行预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现场方式预登记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联系人:陈卓膺。
(三)传真方式预登记:在预登记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凭本公告第五
条规定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传真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预登记,传真号为
021-50199035 或 021-50199036,确认电话为 021-28932893,传真收件人为:陈
卓膺。
(四)关于预登记的说明: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预登记估计持有人到会情况,
以便为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请各基金份额持有人予以积极配合。持有
人大会会议入场前仍需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现场会议登
记,未能按时依据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及重要提示出示及提供相关资料的,不能
入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八、会议召开的条件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公告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九、会议的计票
(一)主持人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一名监票人共同担任监票人。
(二)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三)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四)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十、会议决议的条件
(一)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表决票(见附件二)表决结果栏内勾选 “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虽提供了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的文件,但表决票未填、
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仍作为有效票,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四)本次议案如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即视为表决通过。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一、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
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二、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三、重要提示
(一)本次会议将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30 召开,届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公证机关人员将对与会人员资格进行
审查并予以登记,请出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携带必需的文件到达
会议地点,以便验证入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召集人的引导,除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会务人员、聘任律师和公证机构及召集人邀请
的人员以外,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特别提醒各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进行预登记及会议现场登记时,需要
提供的是开立持有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
使用的相关证件及(或)其复印件,如若开立有多个账户且使用的是不同的证件,
需要分别提供各账户对应的相关证件及(或)其复印件。
(四)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后,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进
行投票表决的,以其本人亲自投票的表决意见为准。
(五)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六)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
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七)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
十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召集人(基金管理人)获取相应信息:
联系机构: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400-888-9918
Email:service@99fund.com
公司网站:www.99fund.com
会务常设联系人:陈卓膺
联系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 或(021)50199036
电子信箱:chenzhuoying@htffund.com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一:《关于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一:
关于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提议对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具体说
明见附件四《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且在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托管协议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二: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卡号:
持有基金份额数量:
如为受托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请填写:
受托人的姓名/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审议事项 表决结果
关于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9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
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
的表决意见。
3、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或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亦
可在会议现场领取。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出席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
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卡号:
受托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2019 年 月 日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
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
人多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之一为受托人。
5、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
均为有效。
附件四: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一、声明
1、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改
部分
原基金合同内容 拟修改为 修订理由
前言 前言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前言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根据《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修订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前言 ……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由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汇添富鑫
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其转型后的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
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
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情 况
修订
前言 六、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自转
型为“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
者公开发售。
根据《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修订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鑫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鑫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情 况
修订
释义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添
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鑫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添
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鑫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基 金 名 称
变更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鑫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鑫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鑫
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情 况
修改
释义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根据《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修订
释义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基
金自转型为“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
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根据《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修订
释义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情 况
修改
释义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情 况
修改
释义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汇添富鑫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汇添富鑫益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日起终止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情 况
修改
释义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情 况
修改
释义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存续期:指《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至《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情 况
修改
释义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