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7年5月16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72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25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会因为货
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
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中与招募说明书内容有关的一项或多项重大变更,具体事项请参考基金管
理人最近三个交易日内披露的关于上述重大变更的相关公告。其他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24年1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3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2
第十部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50
第十一部分基金业绩.................................................5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6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7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119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1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3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24
第一部分绪言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及《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渤海汇金汇添
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2月1日
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符合现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渤海汇金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2、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
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五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
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5、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6、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
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等的过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
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506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基
金中心506
成立日期:2016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刘佳
联系电话:022-23861655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 100
合 计 110,000 100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齐朝晖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EMBA。1988年参加工
作,曾任天津市日用五金工业公司教师,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渤海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兼中心营业部总经
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经纪业务总监兼经纪业务、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等职务。2017年9月至
今担任渤海证券高级管理人员,历任渤海证券经纪业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信
用业务总监等职务。现任渤海证券信用业务总监兼本公司董事长(代履职公司
总经理)。
马彦平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1994年参加工
作,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办公室科员、人事处科员,天津分行人事教
育处副主任科员、人事处副处长、后勤服务中心主任,阳泉市中心支行党委书
记、行长,天津分行营业管理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和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渤海证券人力资源总监、行政总监兼总裁办公室主任等职务。现任渤海证
券行政总监兼总裁办公室主任。
刘嫣女士,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2001年参加工
作,历任互联通网络科技法律顾问,渤海证券总裁办法律事务部副经理、风险
控制总部法律事务部经理、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合
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合规总监、首席律师,本公司董事、合规总监、董事长等
职务。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麻众志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先后就读于中
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1997年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中国人民
大学、北京传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机构,曾任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本公司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邹晖女士,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1997年参加工
作,历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营业部副经理、会计室主任,渤
海证券财务总部会计部副经理、经理,上海总部财务经理(派驻),风险控制总
部总经理助理兼风控部经理、风控二部经理,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渤海证券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风险管理二部经理、博正资本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
何青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金融学博士
后。2006年开始在南开大学任职,历任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
融学院副教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应用金融系主任。
2、监事基本情况
刘彤先生,监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2000年参加工
作,历任南方证券天津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律顾问,渤海证券法律合规总部
副总经理兼合规管理部经理、公司律师。现任渤海证券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
渤海创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刘鸿羽先生,监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3参加
工作,历任天津国际信托公司证券部员工,渤海证券财务总部财务主管、稽核
总部现场稽核岗等职务。现任本公司稽核部(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齐朝晖先生,代履职总经理职务,简历同上。
李江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1993年参
加工作,历任天津大学教师,天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电脑部、经纪业务总部经
理,天津一德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渤海证券电子商务总部总经理、信息技术总
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互联网金融总部总经
理、衍生业务总监兼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等职务。现任渤海证券
首席信息官兼任本公司首席信息官。
边燕萍女士,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学
士,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1995年参加工作,历任天津国投上海营业部财
务经理,渤海证券财务总部计划统计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信息管理部经
理、成本管理部经理,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渤海证券财务总部总经
理兼资金管理总部负责人兼任本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盛况女士,副总经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1997年参加
工作,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常州广化街营业部交易员,渤海证券苏州景德路证券
营业部交易部经理、营销部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渤海证券营销中心(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江苏分公司总经理,本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赵勐先生,董事会秘书,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学士。2000年参
加工作,历任天津银行信贷员,渤海证券主办律师、董事长秘书、开发区第一
大街营业部副总经理、合规总部经理、稽核总部稽核一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
风控总监、副总经理,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第二届董事
会董事、财务负责人等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魏文婷女士,总经理助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2009年
参加工作,历任渤海证券资产管理总部产品设计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市场
开发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产品设计部经理,本公司产品设计部总经理、机构
销售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配置部
总经理、公募固收部总经理。
王怡强先生,首席风险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学士。1994年
参加工作,历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上海证券部员工,渤海证
券B股业务副经理、马场道营业部副总经理、友谊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云际道
营业部副总经理,风险控制总部驻上海总部合规专员、风险控制总部高级经
理,风险控制总部风险管理三部经理,风险管理总部风险管理三部经理,本公
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渤海证券风险管理总部风险管理三部经理兼
任本公司首席风险官兼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吕传红先生,合规总监,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1992年参
加工作,历任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湖北省贸
易厅纪检监察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师,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干部,天弘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业务合规负责人等职务。现任本公司合规总监。
麻众志先生,总经理助理,简历同上。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周珂女士,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自从业以来一直从事固收投资管理工作。
2008年7月至2014年11月就职于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收投
资经理。2014年11月至2017年4月就职于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收
投资经理。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就职于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
固收投资经理岗位。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就职于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担任固收投资负责人。2020年9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公募投资部固收投资副总监。2023年4月,担任公募固收部固
收投资副总监,负责公募产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魏文婷女士,简历同上。
委员:
何翔先生,南开大学数学学士、金融学硕士。2004年2月至2013年10
月就职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任金融工程部经理。2013年10月至
2016年8月就职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任投资研究部经理。
2016年8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资部,任公募投资部总
经理、公募投资总监。2023年4月担任公募权益部总经理(聘任制)兼公募权益
部量化投资团队负责人、量化投资总监。
张旭东先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固收投资年限超过12年。2010年8
月至2012年1月就职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
2010年2月至2014年10月就职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
担任投资主办。2014年11月至2021年4月就职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担任投资主办。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就职于渤海汇
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证券投资部总经理。2022年4月,担任公募投
资部固收投资团队负责人、固收投资总监。2023年4月,担任公募固收部信用
投资团队负责人兼固收投资总监,暂代利率投资团队负责人,负责公募固收产品
投资管理工作。
周珂女士,简历同上。
滕祖光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2年公募基金工作经历,超过6年
基金管理经验。曾先后任职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交易员、高级交易员、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等职务。2020年7月加入渤海
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募投资部主动权益团队负责人、权益投资副总
监。2023年4月,担任公募权益部主动权益团队负责人、权益投资副总监。
谢晓冬先生,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从
业资格证书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2010年7月
至2015年1月就职于渤海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
就职于渤海证券资产管理总部,任研究员。2016年8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研究部任研究员、投资一部任投资经理、公募投资部任基
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
任硕先生,南开大学MBA,FRM。2008年7月起,先后任职于光大永明人寿
保险总公司、阳光人寿保险总公司、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总行、渣打银行、恒安标
准人寿保险总公司,金融从业经验较丰富。2018年9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风险控制部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团队负责人。
杨亚会女士,南开大学法学、经济学学士、刑法学硕士。2017年7月至2018
年10月就职于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2018年10月至2022
年3月就职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规部法务专员。2022年6
月至2023年4月就职于旭阳营销有限公司,担任法务部法务主管,2023年5月
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基金经理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
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不
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全覆盖原则:公司应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的全覆盖。
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建立包括风险识别、计量、监控、报告、管理、应对
和检查在内的一整套程序,将风险管理工作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和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人员。
独立性原则: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能应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直接
向经营层汇报,保障风险管理工作得以切实有效的执行。
定性与定量原则:公司应合理运用恰当的定性和定量方法,对风险进行识
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
业务和高风险领域。
匹配性原则:风险管理资源投入应当与所处行业风险特征、管理模式、业
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各类风险的
对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工作;
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根据实际风险情况
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范围内。
2、风险管理体系
公司建立了以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以监事会(或监事)
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以经营层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以首
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风险管理工作指导机
构,设置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为风险管理的推动落实部门,由管理、支持与保
障部门及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为风险管理的具体落实部门,由稽核部门为风
险管理的审计部门的多层级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
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推进风险文化
建设;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
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任免、考核首席风
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风险管理职责。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
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营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2)公司经营层和首席风险官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公司经营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履行以下职责:制定风险管理
制度,并适时调整;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
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
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
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
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
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建立涵盖风险
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
制;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公司经营层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
责。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经营层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在经营层授权范
围内对公司风险管理事项进行审议。公司任命首席风险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
险管理工作。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首席风险官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
息。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程
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3)风险管理部门
公司风险控制部履行日常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领导下推动全面风
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
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流动性风险的日常管理部门。风险控制部实施对公司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党总支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实施对
公司声誉风险的管理。法律合规部实施对洗钱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的管
理,作为牵头部门负责落实公司廉洁从业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要求。信息技术
部实施对信息技术风险的管理。
公司稽核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的审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负责。稽核部门要将
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开展评估,对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地审查和评价。内部
审计发现问题的,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以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4)风险管理的落实部门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是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执行具体的风
险管理职责。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为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
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
有效性的直接责任。
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
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的为通过建立科学、系统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及时发
现、评估、规避、处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运作中的各种风险,最大限度
地降低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对受托资产造成的损失,在
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受托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司通过建立行之有效
的多层级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流程中的风险进行控制。
(2)合规管理制度
公司合规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框架和制度,实现对合规风险
的有效识别和管理,培育全员主动合规文化、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保障公司及其
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切实防范合规风险,力求
在公司形成内部约束到位、相互制衡有效、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有机联系的长效
机制,为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公司设立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
责人。合规总监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监督和检查。公司法律合规部协助合规总监具体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3)稽核制度
稽核目标是为了加强对公司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
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稽核部门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财经政策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风险控制为导向、规范经营为基准,
揭示和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违规经营行为和潜在风险,提出风险防范对策,并
监督执行。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
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承诺将
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6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1008只,QDII基金53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
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服务: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506
直销服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成立日期:2016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联系人:谭如雁
电话:022-23861525
传真:022-23861510
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客服电话:400-651-1717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基金管
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
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506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联系人:王琳
电话:022-23861520
传真:022-23861651
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丽娜张冠楠
联系人:张冠楠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7年5月1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728号准予注册。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五、基金份额的分类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渠道、销售服务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等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类、B类、C类、D类、E类五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
交易及每日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的适用费率和金额限制如下表:
份额分类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D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01 份 5,000,000 份 0.01 份 0.01 份 0.01 份
管理费(年费率) 0.30% 0.30% 0.30% 0.30% 0.3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0.25% 0.01% 0.20%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
万份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
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
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募集情况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21日。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2,332,168,995.17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689,927.83份,两项合计共
2,332,858,923.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5424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7月2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服务。
2、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7年8月9日起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具体办理流程见2017年8月
8日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发布的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
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首次申购C类、
D类或E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0.01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00万份(含)以上,
追加申购A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不受B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万份(含500万份),若最低
余额小于500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
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份额总规模限制和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
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假定T日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可获得的
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该类基金份额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
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
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某投资者T日持有A类基金份额2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
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该类基金份
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
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某投资者T日持有A类基金份额20,000份,并有2,308.01元的未付收
益,T日该投资者赎回20,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20,000×1.00+2,308.01=22,308.01(元)
(3)强制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
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费用
赎回时的未结转收益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处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或支付结算机
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
的上限。
10、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或本基金总规模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
的上限。
11、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2、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1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50%,或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1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2、14、15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对于上述第8、9、10、11项拒绝申购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二)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
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可以
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投资组合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资本市场资金流动性态势、金融市场运行状态、政策变动情况等方面因素,在控
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条件下,合理安排投资组合期限结构,利用定性与定
量分析,积极选择短期金融工具,发掘市场投资机会,实现投资组合增值。具体
策略包括: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与货币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
和资金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判断,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
值水平特征,决定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并适时
进行动态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
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利率分析策略
通过对经济增速、物价水平及国际收支等数据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周
期,对引起短期资金变动影响较大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政策取向进行研
判,进而合理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趋势,并据此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结
构。
4、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情况,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
限等因素的分析,以及对整个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
5、久期策略
久期是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主要指标,反映了债券价格对于收益率变动的敏
感程度。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
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当预期市
场短期利率下降时,则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
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在流动性优先的前提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
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债券种、正回购、降低组合
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投资者大额申
购和赎回的需求变化规律,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
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13)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4)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7)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除上述第1)、10)、12)、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3、各类资产、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
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第十部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809,467,979.58 62.83
其中:债券 1,809,467,979.58 62.8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68,791,877.34 33.6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1,572,523.37 3.53
4 其他资产 - -
5 合计 2,879,832,380.29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2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0,009,800.51 3.6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
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无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4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出现超过12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51.08 3.6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3.3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2.9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0.4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5.4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3.18 3.60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69,920,027.95 2.5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2,421,668.39 2.9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2,421,668.39 2.9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09,989,682.40 25.55
6 中期票据 30,828,727.73 1.11
7 同业存单 916,307,873.11 32.97
8 其他 - -
9 合计 1,809,467,979.58 65.12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303242 23农业银行CD242 1,000,000 99,628,471.03 3.59
2 112310077 23兴业银行CD077 1,000,000 99,583,840.64 3.58
3 112303050 23农业银行CD050 1,000,000 99,271,042.93 3.57
4 112313187 23浙商银行CD187 500,000 49,890,426.35 1.80
5 112311018 23平安银行CD018 500,000 49,819,426.59 1.79
6 112310335 23兴业银行CD335 500,000 49,814,516.93 1.79
7 112305027 23建设银行CD027 500,000 49,813,065.33 1.79
8 112308123 23中信银行CD123 500,000 49,784,977.08 1.79
9 112306233 23交通银行CD233 500,000 49,704,976.70 1.79
10 190203 19国开03 400,000 41,245,254.16 1.48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12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68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928%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无此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无此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1.0000元。
2)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发现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3)其他资产构成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其他资产。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一部分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7月25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07/25-2017/12/31 1.5987% 0.0022% 0.1534% 0.0000% 1.4453% 0.0022%
2018/01/01-2018/12/31 3.2463% 0.0027% 0.3500% 0.0000% 2.8963% 0.0027%
2019/01/01-2019/12/31 2.1217% 0.0016% 0.3500% 0.0000% 1.7717% 0.0016%
2020/01/01-2020/12/31 1.4797% 0.0012% 0.3510% 0.0000% 1.1287% 0.0012%
2021/01/01-2021/12/31 1.8807% 0.0019% 0.3500% 0.0000% 1.5307% 0.0019%
2022/01/01-2022/12/31 1.7380% 0.0020% 0.3500% 0.0000% 1.3880% 0.0020%
2023/01/01-2023/12/31 2.0670% 0.0021% 0.3500% 0.0000% 1.7170% 0.002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07/25)-2023/12/31 15.0058% 0.0027% 2.2544% 0.0000% 12.7514% 0.0027%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B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07/25-2017/12/31 1.7065% 0.0022% 0.1534% 0.0000% 1.5531% 0.0022%
2018/01/01-2018/12/31 3.4953% 0.0027% 0.3500% 0.0000% 3.1453% 0.0027%
2019/01/01-2019/12/31 2.3675% 0.0016% 0.3500% 0.0000% 2.0175% 0.0016%
2020/01/01-2020/12/31 1.6580% 0.0015% 0.3510% 0.0000% 1.3070% 0.0015%
2021/01/01-2021/12/31 2.1251% 0.0019% 0.3500% 0.0000% 1.7751% 0.0019%
2022/01/01-2022/12/31 1.9826% 0.0020% 0.3500% 0.0000% 1.6326% 0.0020%
2023/01/01-2023/12/31 2.3119% 0.0021% 0.3500% 0.0000% 1.9619% 0.002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07/25)-2023/12/31 16.7234% 0.0027% 2.2544% 0.0000% 14.4690% 0.0027%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D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10/24)-2023/12/31 0.4233% 0.0025% 0.0662% 0.0000% 0.3571% 0.0025%
注:本货币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人决定自2023年10月9日起增设
C类和D类基金份额。其中D类份额自首笔份额登记日(即2023年10月24日)起披露业
绩数据,C类份额尚无份额登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元。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
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
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每日进行
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
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
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
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
服务费率为0.01%。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0%。各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
按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
必须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
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税率缴纳增值税。管理人
将对本基金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在基金财产中计提,并由管理人
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具体公告见2017年12月29日基金管理人在公司网站发布
的《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执行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
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期间)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的设置;
23、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在履行内部程序后使用
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估
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变
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四、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
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
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具体请详见“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相关内容。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
别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
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
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强制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
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
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506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设立日期:2016年5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每日进行
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
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
变;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和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为0.01%。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0%。各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
按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
必须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投资组合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资本市场资金流动性态势、金融市场运行状态、政策变动情况等方面因素,在控
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条件下,合理安排投资组合期限结构,利用定性与定
量分析,积极选择短期金融工具,发掘市场投资机会,实现投资组合增值。具体
策略包括: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与货币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
和资金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判断,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
值水平特征,决定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并适时
进行动态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
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利率分析策略
通过对经济增速、物价水平及国际收支等数据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周
期,对引起短期资金变动影响较大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政策取向进行研
判,进而合理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趋势,并据此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结
构。
4、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情况,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
限等因素的分析,以及对整个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
5、久期策略
久期是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主要指标,反映了债券价格对于收益率变动的敏
感程度。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
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当预期市
场短期利率下降时,则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
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在流动性优先的前提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
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债券种、正回购、降低组合
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投资者大额申
购和赎回的需求变化规律,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
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13)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4)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7)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除上述第1)、10)、12)、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365/77?????R???i
?1+?1??100%?????
10000??????i=1??
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
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期间)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506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成立时间:2016年5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本基金拟投资
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
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0)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11)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2)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除上述第1)、8)、10)、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
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
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和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收益数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束后分别计算得出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
真后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
或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
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
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北京市,根据提交仲裁时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一)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订阅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准
确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前提下,为已订阅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
子或纸制对账单。
1、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可订阅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电子
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2、纸质对账单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订阅纸质对账单,可订阅季度或年度对账单。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
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机
构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
服电话。
二、信息订阅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订阅申请。基金
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订阅提供信息。可订阅的
信息包括:持有基金净值、账户与交易确认、份额余额、重要公告、电子资讯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订阅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资讯服务
(一)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
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最后6位(机构投资者为经办人身份证最后6位),如遇字
母“X”用“0”代替。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
息。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
码。
(二)客户服务电话
基金管理人提供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人工热线咨询。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651-1717(免长途通话费)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订阅、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服务。
(三)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四、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
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建议。
五、如您/贵机构对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披露事项名称 公告日期
1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年3月31日
2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3月31日
3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年4月22日
4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五一节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年4月25日
5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恢复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年5月5日
6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5月13日
7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2023年5月13日
8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5月19日
9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5月19日
10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端午节前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年6月15日
11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恢复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年6月26日
12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6月29日
13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7月11日
14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年7月21日
15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8月9日
16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年8月31日
17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8月31日
18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9月6日
19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9月8日
20 2023年度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变更公告 2023年9月21日
21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中秋节、国庆节前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年9月25日
22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9月25日
23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增加C类和D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年9月27日
24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2023年修订) 2023年9月27日
25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2023年修订) 2023年9月27日
26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恢复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年10月9日
27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年10月9日
28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号) 2023年10月9日
29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5日
30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8日
31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23日
32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23日
33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2月8日
34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2月12日
35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元旦前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年12月26日
36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2月26日
37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恢复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年1月2日
38 2024年度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1月20日
39 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年1月22日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销售机构的住所,并刊
登在指定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渤海汇金汇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本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