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7年6月16日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934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20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
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故投资者可能面临暂停申购的风险。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
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
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故投资者可能面临上述估值调整或暂停赎回及基金合同提前
终止的风险。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故投资者可能面临上
述被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此外,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延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7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3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 7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7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7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9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11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1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12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2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3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3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3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14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4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5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8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20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204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207
第一部分 绪言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格林日鑫
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易得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
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格林日鑫月熠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格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
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47层04、05、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财富金融中心47层(电梯层58
层)04、05、06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6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基金管理人100%的股权。
电话:010-50890796
传真:010-50890775
联系人:刘小溪
内部组织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享有最高决策权;设董事会和2名监事,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人
力资源与薪酬战略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
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客户
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产品收益分配
委员会和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投资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产品与创新部、
营销支持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及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
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拴红先生:董事长,博士。历任九届全国青联委员、河南省青联副主席、
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顾问、中国科
学院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MBA导师。
高永红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现任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
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永智先生:董事,硕士。北京格林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河南省通
联实业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2015年任郑州市政协委员,曾任辉县市第三高
级中学教师、辉县市政府驻郑办事处职员、格林期货有限公司结算部经理、格林
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彤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投资调查部科员,华晨集团投资部经理,华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才智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谢太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曾任郑州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北京证券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工商管理分院总支书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
院长等。
程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应用
数学所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年入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工程”,2001年
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曾任英国伦敦经济学院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经济系研究员,英国肯特大学统计系讲师。
建兰宁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惠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董事总经理,合源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管理层成员、合伙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等。
王呈杰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金融财务部总监。曾
任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刘小溪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支持部兼产品与
创新部总监。曾任格林集团总裁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北京梦想加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运营经理。
孙会女士:督察长,硕士。2002年至2004年间,于《证券市场周刊》编辑
部担任记者职务。2004年起,分别就职于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和格林大华期货有限
公司,曾任企宣部经理、法务部经理、合规风控与稽核部总经理,同时兼任监事
会主席等职务。
马文杰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格林期货总经理助理,格
林大华期货总经理助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信息技术部主任,中国期货业协会信息
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期货业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黄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历
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固定收
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天津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天
津兴业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主办。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杜钧天先生,北京工商大学学士。先后在川财证券固定收益部、资产管理部
担任债券交易员;曾任九州证券固收投顾部债券投资经理、赣州银行金融市场部
中级债券交易员。2018年加入格林基金,曾任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固
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格林泓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0年7月1日起任职)、格林泓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0年7月1日起任职)、格林泓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7月1日起任职)、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
月14日起任职)、格林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0月28
日起任职)、格林泓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27日起任
职)。
高洁女士,美国旧金山大学硕士。曾任吉林银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员,民
生银行直销银行事业部基金类产品经理,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投资经理。2020年5月加入格林基金,曾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日起任职)、格林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日起任职)。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共由五名人员组成:由高永红女士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委员,现任公司总经理;李会忠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投资部基
金经理;张晓圆女士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基金经理;柳杨先生任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刘冬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拟
任基金经理;孙会女士为公司督察长,列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江
露,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4、董事长王拴红与股东董事王永智之间存在兄弟关系,上述其他人员之间不
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