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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 2017 年 6 月 16 日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934 号文注册。 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
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故投资者可能面临暂停申购的风险。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
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
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故投资者可能面临上述估值调整或暂停赎回及基金合同提前
终止的风险。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故投资者可能面临上
述被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此外,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延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5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3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类别配置 .........................................................................................6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7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7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8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10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1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11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1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2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2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13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42
第二十部份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4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7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9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9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99
第一部分 绪言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与《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易得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
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格林日鑫月熠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4、销售机构: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格林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或接受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 开放日
35、 T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包括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销 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 实现收益
51、 7 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
, 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8、指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等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于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 47 层 04、 0 5、 0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财富金融中心 47 层(电梯层 58
层) 04、 0 5、 0 6 号
法定代表人: 高永红
成立时间: 2016 年 1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6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100%的股权。
电话:010-50890752
传真: 010-50890775
联系人: 王晴
内部组织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享有最高决策权;设董事会和 2 名监事,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人力
资源与薪酬战略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
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客户资产投
资决策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产品收益分配委员会和
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 投资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
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产品与创新部、营销支持
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及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
察稽核工作。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拴红先生:董事长,博士。历任九届全国青联委员、河南省青联副主席、
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顾问、中国科
学院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MBA 导师。
高永红女士: 董事,总经理 ,硕士。现任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
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永智先生: 董事 ,硕士。 北京格林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河南省通
联实业有限公司董事。 2012 年、 2015 年任郑州市政协委员 ,曾任辉县市第三高
级中学教师、辉县市政府驻郑办事处职员、格林期货有限公司结算部经理、格林
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彤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投资调查部科员,华晨集团投资部经理,华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才智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谢太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曾任郑州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北京证券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工商管理分院总支书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
院长等。
程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应用
数学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1 999 年入选中国科学院 “百人计划工程”,2001 年
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曾任英国伦敦经济学院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经济系研究员,英国肯特大学统计系讲师。
建兰宁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惠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曾任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董事总经理,合源资本管理
有限公 司管理层成员、合伙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等。
王呈杰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金融财务部总监。曾
任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刘小溪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支持部总监。
曾任格林集团总裁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北京梦想加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运营经
理,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部总监。
孙会女士:督察长,硕士。 2002 年至 2004 年间,于《证券市场周刊》编辑
部担任记者职务。 2 004 年起 ,分别就职于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和格林大华期货有限
公司,曾任企宣部经理、法务部经理、合规风控与稽核部总经理,同时兼任监事
会主席等职务。
马文杰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格林期货总经理助理,格
林大华期货总经理助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信息技术部主任,中国期货业协会信息
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期货业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黄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
总经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
总经理,天津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天津兴业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主办。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高洁女士,美国旧金山大学硕士。曾任吉林银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员,民
生银行直销银行事业部基金类产品经理,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投资经理。 2 020 年 5 月加入格林基金,曾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现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12 月 2 日起任职)、格林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12 月 2 日起任职)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由高永红女士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现任公司总经理;李会忠先生
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基金经理;张晓圆女士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
任基金经理;柳杨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基金经理;刘冬先生任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基金经理;刘赞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拟任基
金经理;孙会女士为公司督察长,列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
4、 董事长王拴红与股东董事王永智之间存在兄弟关系, 上述其他人员之间不
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8 )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保证本公司
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充分保
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以及《格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
各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 2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3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5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 6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 5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 )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 3 )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定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设
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
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
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
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 5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3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 6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
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 7 )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
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经营管理层下辖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
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 )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 8 )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股东、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
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
的职责。
3 )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 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
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
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 11 )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
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
施。
(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越
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
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风险控制委员会、
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
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 2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
权决策。
3 )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
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 3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2 )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
设施。
3 )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
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
对待。
5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
6 )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 )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
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 )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 )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立不同的独立
帐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簿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
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 )与托管机构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
互相监督。
( 5 )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
发布。
3 )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
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 )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 6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
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 )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
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
门的联合验收。
4)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
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 )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 )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强化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分别设立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维护
等岗位。
8 )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
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9)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
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
度。
11)建立电子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2 )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
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 7 )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
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体
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
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 )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成立时间: 1999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注册资本:捌拾玖亿柒佰玖拾肆万柒仟玖佰伍拾肆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帅芳
联系电话: 021-38917599-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
君安证券, 1999 年 8 月 18 日两公司合并新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26 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
国泰君安”,证券代码为“601211” 。 2 017 年 4 月 11 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易,股股票中文简称 “國泰君安” ,英文简称
为 “GTJA” ,股票代码为“02611”。截至 2021年 12 月 31 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9.07947954亿元人民币,国泰君安证券直接设有 5 家境内子
公司和 1 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 31 家证券分公 司、 16家期货分公司、 339
家证券营业部和 7 家期货营业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
2008-2021 年,公司连续十四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 A 类 AA
级,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二)主要人员情况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1970 年 10 月出生, 经济学学士,
中级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1993 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
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营运管
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金融服务能手”称号获得者,
中国 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带领团队设计的“直 通式证券清
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被评为上海市 2011 年 度金融创新奖二等奖。
2014 年 2 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上
学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业人员囊
括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各领域,是
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 2013 年 4 月 3 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基
金提供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过组
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值得信
赖的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募基
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建信、平安、天弘、
富国、长信、中融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关系,截止 2022 年 5
月 18 日托管公募基金 51 只,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
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
构;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对
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风
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营运中
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环节的
整改情况;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小组、运
营 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事项的处理
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 高效,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国泰
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
危机处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
托管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技术系统
完整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 制和事后稽核的
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托管运
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岗位设置双人复核
机 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内控优先的理
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岗对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基金
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二)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 47 层 04、 0 5、 0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财富金融中心 47 层(电梯层 58
层) 04、 0 5、 0 6 号
法定代表人: 高永红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00501
联系人: 方月圆
传真: 010-50890725
公司网址: www.china-green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胡佳敏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公司网址: www.nbcb.com.cn
所:公地定代系人户服司网
所0公 定系户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国(:上人:徐璐电话: w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 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 95325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亮马桥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citics.com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 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4 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 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 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宋丽雪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所:常州市公地址:上定代表人:户服务电话司网址:ww
所公定户司所公定系户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上地址代表服务网址:北地址代表人:服务网址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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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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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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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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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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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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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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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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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潘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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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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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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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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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
,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 金登记机构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 47 层 04、 0 5、 0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财富金融中心 47 层(电梯层
58 层) 04、 0 5、 0 6 号
法定代表人: 高永红
电话: 4001000501
传真: 010-50890775
联系人: 周铁晨
三、 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 17 号日月天地 A 座 11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 17 号日月天地 A 座 1103 室
负责人: 林化灯
经办律师: 林化灯、孙钦良
电话: 13910979735
传真: 010-58075700
联系人:林化灯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电话: 010-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类别配置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
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 网上直销系统、代销机构: 0.01 元 直销柜台: 50,000.00 元 1,000,000.00 元
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 网上直销系统、代销机构: 0.01 元 直销柜台: 1,000.00 元 网上直销系统、代销机构: 100.00 元 直销柜台: 1,00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 0.01 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0.01 份 1,000,000.00 份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公开发售,办理
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暂不开展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业务。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数额限制、相关规则,或者停止现有 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2017 年 6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7〕934 号文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为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17 年 7 月 18 日,募集期间,
本基金共募集基金份额 1,100,675,838.91 份(含利息结转),其中 A 类份额
120,207.81 份(含利息结转); B 类份额 1,100,555,631.10 份(含利息结转),
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59 户。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指定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具体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平
台。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 47 层 04、 0 5、 0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财富金融中心 47 层(电梯层 58
层) 04、 0 5、 0 6 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客服电话: 4001000501
联系人:方月圆
传真: 010-50890725
网址:www.china-greenfund.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中“一、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8 月 3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3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
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不含利息)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
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不同份额类别的金额限制请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六、 基 金份额的类别设置”的相关描述。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的最低要求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的相关描述。具体业
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
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 回份
额、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和基金总规模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2、 在 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当 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投资人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申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可得到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B 类基金份额(不考虑升降级
的影响),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0 份 B 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 10,000.00 元赎回金额。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
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
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出 现上述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12、 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 3 、 5 、 6 、 8 、 9 、 1 2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对于
上述第 7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
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8、 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 3 、 5 、 6 、 7 、 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
可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
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八、 其 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
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将以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基本原则,力求在对国内外
宏观经济走势、货币财政政策变动等因素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科学预计未来利率
走势,择优筛选并优化配置投资范围内的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
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1 )根据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
进行综合判断;
2 )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 1 )利率分析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指标、资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观察分
析,预测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和资金市场供求变化趋势,以此为依据预测金融
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 2 )平均剩余期限调整
在对利率变动趋势做出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合理运用量化模型,动态调整投
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具体而言,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会出现上升时,适度缩
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下降时,适度延长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以及
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投资比例。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信用
等级、收益率水平、供求关系、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
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制定并调整类属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
益。
3、个券选择策略
选择个券时,本基金将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
出现偏高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
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
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阶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
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 1 )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有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
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短期利率期限结构、
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
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 2 )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
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况。
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
益。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
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
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债券品种、正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
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
需求变化,根据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侧重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
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信用等级
并密切跟踪评级变化,采用分散投资方式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管理流程
严格的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等贯彻实施。
1、投资决策制度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
理人的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等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到投
资研究的关键环节中,群策群力,争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
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主要依靠严格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来开展工作,定期或
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审议基金的绩效和风险、
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监督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
行。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
序如下:
( 1 )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基金严格实行研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作,
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研究员在熟悉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基础上, 对
其分工的行业和发债主体进行综合研究、深度分析,广泛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
成果 ,拜访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调
查发债主体和相关的供应商、终端销售商,考察发债主体真实经营状况,并向投
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行
情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发债主体研究报告等。
(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
观经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基
金在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 3 )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投资比例等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研究
成果,根据基金合同,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
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部,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以及
市场的运行特点,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向交易部发出交易委托。交易部接
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
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
金经理。
( 5 )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评估,出具自我评估报告。 监察稽核部就投资
管理进行持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市
场情况有较大的偏离,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基金经理和监察稽核部的评估报告,对于基金业绩进行评估。基金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 6 )基金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
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风险控制委员会
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 7 )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环境
变化,对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
以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含同业存单),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
( 5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7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8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9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1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1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7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8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 )、( 9 )、( 10 )、( 11)、( 12)项以外,因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 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等)、 央票、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 逆回购、
债券、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或中国 证监会、 以 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的确定
( 1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
易日天 数计算;
( 2 )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 的剩余期限;
(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 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321,411,793.48 64.62
其中:债券 321,411,793.48 64.6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3,152,155.68 34.8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56,527.36 0.51
4 其他资产 244,158.32 0.05
5 合计 497,364,634.84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9.7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8,002,301.37 5.9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在 3(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5
在本报( 2 )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30天以内 72.23 6.04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 —90天 6.2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 120天 4.2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 (含) 22.8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5.51 6.04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88,669,665.06 18.9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1,561,092.14 4.6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561,092.14 4.6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1,716,124.16 21.71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09,464,912.12 23.36
8 其他 - -
9 合计 321,411,793.48 68.59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019641 20国债11 472,020 48,125,546.47 10.27
2 072210002 22东北证券CP001 370,000 37,194,797.76 7.94
3 072210008 22渤海证券CP001 250,000 25,130,668.02 5.36
4 018006 国开1702 207,560 21,561,092.14 4.60
5 019658 21国债10 200,480 20,332,160.37 4.34
6 019664 21国债16 200,000 20,211,958.22 4.31
7 112112049 21北京银行CD049 200,000 19,991,735.30 4.27
8 112114047 21江苏银行CD047 200,000 19,983,569.99 4.26
9 112171154 21甘肃银行CD181 200,000 19,976,960.20 4.26
10 112292612 22大连银行CD043 200,000 19,792,336.36 4.22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27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2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490%
基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
利 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 2)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2022年3月
21日因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440万元,相关文号: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4日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北京银保监
局罚款40万元,相关文号:京银保监罚决字〔2021〕30号;2021年9月26日因
违规经营,被北京银保监局罚款40万元并责令改正,相关文号:京银保监罚决字
〔2021〕26号。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26日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大连银保监
局罚款50万元,并责令改正,相关文号: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5月29日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采取警示措施,相关文号:山东证监局〔2021〕19
号。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7日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行
为,被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罚款88万元,相关文号:(兰)银罚字〔2021
〕第2号。
除上述发行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发生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9,597.1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134,561.16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244,158.32
(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
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格林货币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7 年 7 月 20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6777% 0.0017% 0.6207% 0.0000% 1.0570% 0.0017%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4379% 0.0055% 1.3781% 0.0000% 2.0598% 0.0055%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12 月 31 日 2.2316% 0.0015% 1.3781% 0.0000% 0.8535% 0.0015%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830% 0.0030% 1.3819% 0.0000% 0.7011% 0.0030%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 2.2974% 0.0046% 1.3781% 0.0000% 0.9193% 0.0046%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年 3月 31 日 0.5310% 0.0053% 0.3381% 0.0000% 0.1929% 0.005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 3 月 31 日 12.8778% 0.0042% 6.6464% 0.0000% 6.2314% 0.0042%
格林货币 B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7 年 7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7879% 0.0017% 0.6207% 0.0000% 1.1672% 0.0017%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6857% 0.0055% 1.3781% 0.0000% 2.3076% 0.0055%
2019 年 1 月 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4792% 0.0015% 1.3781 0.0000 1.1011% 0.0015%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3287% 0.0030% 1.3819% 0.0000% 0.9468% 0.0030%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5424% 0.0046% 1.3781% 0.0000% 1.1643% 0.0046%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年 3月 31 日 0.5905% 0.0053% 0.3381% 0.0000% 0.2524% 0.005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14.1586% 0.0042% 6.6464% 0.0000% 7.5122% 0.0042%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
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其 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4、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 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确认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确认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
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
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 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 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
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
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
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收 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 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
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按日结转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 =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
公式类似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
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2、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发行债券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偏离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的份
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缩减
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四、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
误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六、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可能导致
的损失。
七、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 1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3 )在发生本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申购申请,在发生“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
投资计划。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基金财产均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针对兑付赎回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每日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并预测流动性需
求,保持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可用现金头寸与之相匹配,同时,在基金合同中设计
了巨额赎回条款,约定在非常情况下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控制因开放申购赎回
模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有效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针对投资品种变现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限制、跟踪和控制基金投资交易的不活跃品
种来实现。此外,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借入短期资金应对流动性
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
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
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 1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2)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3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 1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2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4)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 5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 6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 7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
下可能存在因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
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强制赎回费等。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基金管理人应时刻关注可能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采取备用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
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强制赎回费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八、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在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部份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公证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流 动性风险管理、 监 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低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
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确认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确认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
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
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
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
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
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
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含同业存单) ,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
( 5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7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8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9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1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1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7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8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 )、( 9)、 (10 )、( 11)、 (12)项以外,因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按日结转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 =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
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
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住所
供投资者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 47 层 04、 0 5、 0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财富金融中心 47 层(电梯层 58
层) 04、 0 5、 0 6 号
法定代表人: 高永红
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6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 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8,907,947,954.00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含同业存单) ,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 5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7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8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9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14)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1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7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8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 )、( 9)、( 10 )、( 11)、 (12)项以外,因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以上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若未履
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配合。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
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但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 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 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得与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 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4、 基 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基 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实现分账管理,独立
核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 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8、 除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
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3、 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
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 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6、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
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
务。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证 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清算所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原件核
对一致后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送达重大合同原件或传真件
导致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 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
律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
登 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 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
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
行 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
,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
服 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介发布。如
果基 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的确认单、对账单的服务,可致电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
人开通网上查询等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进行行基金管
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六、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
交易手续,同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
取服务,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
人员可通过传真、Email 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 单
及公告下载。
七、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
解基金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 Email、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八、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基金管理人
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
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九、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电话、
来信、传真、 Email、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
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
的投诉与建议。
十、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
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二、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00501
网址:www.china-green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hina-greenfund.com
十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11-15
2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11-15
3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3号 2021-11-15
4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与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1-12-02
5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2-01-24
6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春节”假期前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与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2-01-26
7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清明节”假期前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与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2-03-30
8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03-31
9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2-04-22
10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劳动节”假期前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与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2-04-26
11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与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2-05-1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或
办公场地,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三、 备 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