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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11月28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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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230号文注册募集,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7]1680号)。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7年8月1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主要分为:一是投资产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汇率风险和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和衍生品风险等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全球医疗保健行业相关公司股票的混合型基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中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
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除普通境内股票投资可能面
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
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
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交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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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
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
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
险等级评价”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美元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
基金份额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下同)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
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
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涉及基金管理人章节,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
3年11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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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19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40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4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5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6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3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7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7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8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9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9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2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104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109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1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1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2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5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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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
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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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全球医
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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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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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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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①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②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
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美元
基金份额按上一开放日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
额合并计算)的10%
4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
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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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份额
51、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
币
52、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3、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4、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5、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
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
范围进行调整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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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
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
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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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医疗保健行业的股票,基金净值会因为全球医疗保
健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两类,一是投资
产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
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衍生品风险等。
一、投资产品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
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
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特有的政治
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
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
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的每日涨跌
幅空间相对较大。
2、汇率风险
由于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而本基金的记账货币是人民币,因此
在投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损失外,人民币的升值会给基金
资产带来额外的损失,从而对基金净值和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风险。例如新政
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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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基金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
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在境内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境外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产品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
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
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
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在考虑本基金投资主题下的各细分行业生命周期
、景气程度、估值水平以及股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的基础上决定各细分行业的
配置,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各细分行业
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
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
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
及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
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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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风险: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
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同时,结合市场流动性特点,本基金将合理安排组
合流动性,统筹考虑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和客户大额资金流向特征,以确定本
基金在不同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确保流动性充裕。
(2)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
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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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
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综合运用
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
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投资者将面临其
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
较高等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
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
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
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
利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投资标的可能
因财务结构恶化或整体产业衰退,致使专业评级机构调降该投资标的债信,进
而使得该投资标的产生潜在资本损失的风险。但本基金主要采取股票组合管理
,信用风险相对较低。衍生品有一定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通过严格筛选交
易对手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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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是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
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
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等。
5、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
付义务时, 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6、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
如经常性的串户,账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
轧账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
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7、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
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
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
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本基金在投资香港证
券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
,完成投资所在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8、法律风险
指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
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
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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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
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对于法律风险,本基金将本着审
慎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选择交易对手,同时,关注相应地区法律环境
的变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9、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
算的义务,从而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10、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
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
产发生损失。
11、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进行对冲风险和投机获利,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
杆作用,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投资风险。
12、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
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14、境内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存托凭证,除境内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
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投资境内存托凭证可能还会面临以
下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系由存托人以境外发行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代表境
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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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之间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
差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可以直接享有股东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分红等收益权等);存托凭证持有人为间接拥有公司相
关权益的证券持有人,其投票权、收益权等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
托人享有并间接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力。若未来发行人或存托人未能履行存托
协议的约定,不对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分红派息或者分红派息金额少于应得金
额,或者存托人行使股东表决权时未充分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共同意见,则
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会面临一
定的投资损失。
2)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
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
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3)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发行时,其对应的净资产已经固定,但未来若发行人增发基础证
券,将会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4)交易机制相关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与境内存托凭证由于时差、交易时间、交易制度、停复牌规
则、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差异,境内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
市场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此外,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发行人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
从而增加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供给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大幅波动。
5)存托凭证退市风险
如果发行人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存托
凭证面临退市。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
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
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6)其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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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
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
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
投资者生效。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
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面临失去应有权利的
风险。
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1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
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
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
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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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全球医疗保健行业相关公司的股票进行
投资布局,在科学严格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以下无特别说明,均包括exchange traded fund,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
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
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
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
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
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
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国债、金
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现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
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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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境内
融资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本基金以全球医疗保健行业相关公司股票及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投
资于全球医疗保健行业相关公司股票及存托凭证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
:美国、欧洲、日本、香港和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投资各个市场股票及其他
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均为95%。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
进行投资,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稳健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股票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中,
根据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状况,通过分析股票市场、固定收益产品及货币市场
工具等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确定投资组合的投资范围和比例。在股票投资中
,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精选出全球医疗保健主题相关公司中商业模式清
晰、竞争优势明显、具有长期持续增长模式且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上市公司,
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风险控制,以获得中长期
的较高投资收益。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是精选股票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对全球经济形势、经济结
构特征、地区及产业竞争优势和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采用情景分析法,分析
股票市场、固定收益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在上述分析的
基础上,在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符合基金合同投资比例的前提下,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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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2、个股精选策略
为了达到精选之目的,本基金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在确定医疗保健行业
相关公司范畴的基础上,发掘商业模式清晰、竞争优势明显,具有长期持续增
长模式、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优质公司进行投资布局;同时将风险管理意识贯
穿于股票投资过程中,对投资标的进行持续严格的跟踪和评估。
(1)医疗保健行业相关公司范畴的界定
本基金将全球市场中从事医疗保健行业的上市公司定义为医疗保健上市公
司,具体包括以下两类公司:1)主营业务从事医疗保健行业(涵盖化学制药、
中药、生物制品、医药商业、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以及符合新技术新模式发
展趋势的精准医疗、细胞治疗、互联网医疗、医药电商、医疗信息化等)的公
司;2)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及服务隶属于医疗保健行业,且未来这些产
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公司。
同时,本基金必须对全球医疗保健行业相关产业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
着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全球医疗保健行业相关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本
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全球医疗保健行业和投资范围的认定。
(2)初选股票库的构建
本基金对初选股票库的构建,是在全球医疗保健行业界定的范畴中,过滤
掉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剔除的股票包括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管理人制度
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ST和*ST股票、筹码集中度高且流动性差的股票、涉及重
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
(3)风格股票库的构建
在初选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定量评估、定性分析和估值分析来
综合评估备选公司,从中选择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长期持续增长模式的公司。
具体如下:
1)竞争优势: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获得长期增长的根本动力。本基金对
企业竞争优势的分析将从企业的技术、管理、品牌和成本等各方面综合考虑。
同时结合医疗保健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具有市场优势的企业,主要是指公司
现在或未来有可能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或拥有较高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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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增长率。
2)成长性:本基金对企业成长性的分析从内生增长和外延并购两个方面进
行分析。内生增长即通过分析企业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行业前景等方面来
选择业绩增速最快、持续性更强的公司。外延增长分析即通过整体上市、并购
重组等方式实现经营规模扩张的公司,以及被并购价值、资产或品牌价值明显
、被并购后能够出现经营改善、利润水平大幅提高的公司。
3)公司治理:本基金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主要是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
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
经营权的分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
内部的干预程度,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实际执行情况,企业改制彻底性、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
4)财务稳定:本基金对企业财务稳定性的分析将包括定量及定性两方面。
在定量的分析方法上,我们主要参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
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等财务指标。同时,基于定性的公司基本面
分析对公司未来盈利状况进行预测,综合考虑行业前景、下游需求、市场地位
和财务结构等方面进行判断。
5)估值合理:本基金基于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
对价值、收购价值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如市盈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
)、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息税、折
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对价值股票库中
的优质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核心股票库。
(4)境内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
构建投资组合并动态调整。
3、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也通过翔实的案头研究和深入的实地调研,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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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出优秀的医疗保健主题偏股型基金进入组合,它具有以下特征:(1)由历史
业绩出色、发展态势良好和拥有强大投资研究团队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2)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等规定;(3)拥有与本基金相似投资理念,
立足于“自下而上”的基本面分析,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
4、固定收益率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在深入分析宏
观经济、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消极和积极策略。
消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
提供稳定的收益。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利率免
疫策略就是构造一个恰当的债券组合,使得利率变动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与再
投资风险相互抵销。这样无论市场利率如何变化,债券组合都能获得一个比较
确定的收益率。
积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
是无风险的超额收益。本基金的积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主要基于对利率期限结
构的研究。利率期限结构描述了债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水平以及不同期限债券
之间的收益率差别,它决定于三个要素:货币市场利率、均衡真实利率和预期
通货膨胀率。在深入分析利率期限结构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利率预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追踪策略进行积极投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
范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期货、期权、权证、互换、远期、结构性投
资产品等衍生品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
金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衍生品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
,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衍生品作为组
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
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6、汇率避险策略
紧密跟踪汇率动向,通过对各国/地区的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市场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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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汇率走势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相关外汇研究机构
的成果,研判主要汇率走势,并适度投资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
、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等
金融工具,以降低外汇风险。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境外证券借贷
交易、境外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
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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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投资于全球医疗保健行业相关公司股票及存托凭证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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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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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
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参与融资,应当遵循下列要求: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
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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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
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
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
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
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述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内投资部分,除上
述组合限制中第9)、18)、19)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针
对境外投资部分,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
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6、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40%。前述比
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收益率×50%+恒生香
港上巿生物科技指数收益率×20%+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20%+一年期人民
币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是由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编制,是全球最具有
代表性的跟踪医疗保健领域股票的指数之一,由全球医疗保健领域的代表性上
市公司组成,这些公司主要包括制药企业、生命科技企业、医疗设备制造企业
及医疗服务提供企业等。标普全球1200医疗保健指数的编制和调整服从标普道
琼斯指数公司的标准准则,规则透明公开,指数定期再平衡,成份股的选取主
要考虑了覆盖面、市值、流动性和所在交易所。
恒生香港上巿生物科技指数反映香港上市生物科技公司之整体表现,包括
在香港交易所通过上市规则第18A章上市的股票及在恒生行业分类系统的业务子
类别中被界定为生物技术、药品或医疗保健设备的股票。投资者对生物科技公
司的兴趣日渐增加,这项指数为市场提供一个指标以量度该行业类别之表现。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09年7月3日发布,选取中证800
指数800只样本股中属于医药卫生行业的个股组成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样本。中证
医药卫生指数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日,基点为1000点,旨在反映沪深两市A股
中医药卫生类股票的整体表现,并为相关指数化投资产品的开发提供基础工具
。
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
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全球医疗保健行业相关公司股票的混合型基金,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
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
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7月
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2023年04月01日起至2023年06月30日止。
投资组合报告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83,765,877.34 74.81
其中:普通股 347,878,021.29 67.81
存托凭证 35,887,856.05 7.00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4,517,315.81 0.88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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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2,654,036.50 23.91
8 其他资产 2,050,625.59 0.40
9 合计 512,987,855.24 100.00
注: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324,444.76元,占期末净值比
例为0.07%。
1.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美国 339,680,556.65 68.46
中国香港 42,149,397.14 8.49
中国 1,935,923.55 0.39
合计 383,765,877.34 77.34
注: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从大到小排序;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
交易所确定;此处股票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ADR、GDR按照存托凭证本身挂牌的证券交易
所确定。
1.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0 能源 - -
15 原材料 - -
20 工业 14,530,133.77 2.93
25 可选消费 7,395,002.22 1.49
30 日常消费 - -
35 医疗保健 355,250,586.88 71.60
40 金融 - -
45 信息技术 6,590,154.47 1.33
50 电信服务 - -
55 公用事业 - -
60 房地产 - -
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合计 383,765,877.34 77.34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1.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英文
)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股
)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Merck & Co Inc 默克
MRK
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50,193 41,850,173.62 8.43
2 Eli Lilly & Co 礼来
LLY
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11,404 38,645,369.82 7.79
3
Vertex
Pharmaceuticals
Inc
福泰制
药
VRTX
US
纳
斯
达
克
证
美国 14,153 35,988,691.08 7.25
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券
交
易
所
4
UnitedHealth
Group Inc
联合健
康集团
UNH
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9,010 31,291,806.69 6.31
5
Novo Nordisk
A/S
诺和诺
德公司
NVO
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20,448 23,910,893.62 4.82
6 Dexcom Inc
Dexcom
股份有
限公司
DXCM
U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18,799 17,456,517.50 3.52
7
Alnylam
Pharmaceuticals
Alnylam
制药股
ALNY
US
纳
斯
美国 11,439 15,699,666.62 3.16
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Inc 份有限
公司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8
Intuitive
Surgical Inc
直觉外
科手术
公司
ISRG
U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6,089 15,044,640.63 3.03
9 Vaxcyte Inc -
PCVX
U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40,000 14,434,258.08 2.91
10
Morimatsu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 Ltd
森松国
际
2155
HK
香
港
联
合
中国
香港
2,359,000 13,984,933.77 2.82
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交
易
所
1.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
明细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1.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
型
运作
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SPDR S&P
Biotech
ETF
ETF型
开放
式
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s
Inc
4,517,315.81 0.91
1.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前身为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机关单位、交易所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收到公开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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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责、处罚的情况。
1.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4,425.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94,400.77
3 应收股利 662,236.73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89,562.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50,625.59
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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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一、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1、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
果,并说明其差异;
4、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要求的。
二、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人民币份额: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17年8月16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20
17年12月31日
2.27% 0.47% 4.94% 0.42% -2.67% 0.05%
2018年1月1日至2018
年12月31日
-7.23% 1.28% -7.81% 0.81% 0.58% 0.47%
2019年1月1日至2019
年12月31日
32.38% 0.82% 22.05% 0.66% 10.33% 0.16%
2020年1月1日至2020
年12月31日
49.40% 1.34% 21.61% 1.08% 27.79% 0.26%
2021年1月1日至2021
年12月31日
22.63% 1.79% 1.85% 0.75% 20.78% 1.04%
2022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
-18.73% 1.10% -7.28% 0.86% -11.45% 0.24%
2023年1月1日至2023
年6月30日
0.87% 0.76% -3.33% 0.59% 4.20% 0.17%
2017年8月16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20
23年6月30日
88.64% 1.23% 31.09% 0.80% 57.55% 0.43%
美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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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3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17年8月16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20
17年12月31日
4.51% 0.46% 4.94% 0.42% -0.43% 0.04%
2018年1月1日至2018
年12月31日
-11.65% 1.30% -7.81% 0.81% -3.84% 0.49%
2019年1月1日至2019
年12月31日
30.17% 0.80% 22.05% 0.66% 8.12% 0.14%
2020年1月1日至2020
年12月31日
59.75% 1.31% 21.61% 1.08% 38.14% 0.23%
2021年1月1日至2021
年12月31日
25.49% 1.80% 1.85% 0.75% 23.64% 1.05%
2022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
-25.60% 1.08% -7.28% 0.86% -18.32% 0.22%
2023年1月1日至2023
年6月30日
-2.78% 0.78% -3.33% 0.59% 0.55% 0.19%
2017年8月16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20
23年6月30日
74.28% 1.23% 31.09% 0.80% 43.19% 0.43%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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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 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年4月16日起担任董事长。中国籍,1967
年出生,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汇
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
长,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行长、副局长,中国
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
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其他现任职务包括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会长、合规与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主席,上海资产
管理协会会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等。
李芸女士,2023年8月22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64年出生,华东师范大
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编辑。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党委书记、社长。历任上海第四
师范学校团委书记、教师;共青团卢湾区委学校部副部长、部长、副书记,卢
湾区妇女联合会副主任,卢湾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卢湾区五里桥街道党工委书
记,卢湾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闵行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解放日报报业
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解放日报党委书记;上海报业集团党委副书记,
解放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其他现任职务包括全国第十四届政协委员,中共
上海市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中国报业协会副理事长,上海众源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福杰先生,2018年3月21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71年出生,上海交通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
事长,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等。
张晖先生,2015年4月16日起担任董事,总经理。中国籍,1971年出生,上
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汇添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魏尚进(SHANG JIN
WEI)先生,2020年1月9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董事。美国籍,1964年出生,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博士。现任复旦泛海国际金融学院学术访问学者、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终身讲席教授、美国国民经济研究局研究员、欧洲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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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研究员、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理事、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研究院顾问
等。曾于2014-
2016年间任亚洲开发银行首位华人首席经济学家兼区域合作与经济研究局局长
。其它既往职务包括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副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贸易
与投资研究主管、世界银行顾问、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董事局访问学者等。
黄钰昌(HWANG YUHCHANG)先生,2021年9月23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董事。美国籍,1955年出
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会计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会计学终身荣誉
教授、卓越服务研究领域主任和DBA课程学术主任,美国亚利桑那大学荣退教授
,教学和研究领域包括管理会计、公司治理、激励合同设计、绩效评估、医疗
成本和质量管理。曾任美国匹兹堡大学凯兹商学院助理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
立大学凯瑞商学院会计系终身教授,曾于2007-
2009年间被选为美国会计学会的管理会计学会秘书长。
连平先生,2021年9月23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董事。中国籍,1956年出
生,华东师范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首席经济学家
论坛理事长、中国金融论坛创始成员、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华东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部名誉主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
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上海首席经济学家金融发展中心理事长。曾任中国金融4
0人论坛常务理事和特邀成员、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2007
-
2019任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多次出席党和国家领导人主持的专家会议,多
次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2、监事会成员
毛海东先生,2015年6月30日起担任监事,2021年9月23日起担任监事会主
席。中国籍,1978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东航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航国际金融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东航期货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总支书记,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财富管理中
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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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富先生,2015年9月8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73年出生,浙江大学
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
公室主任。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室
专员,金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
证券研究所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
主任。
邹捷先生,2023年8月22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70年出生,复旦大学会
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上海报业集团资产运营部主任。历任上海焦化
总厂财务处职员,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职员,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驻英国办事处总经理助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机电进出口事业部财务经理
,中国华源集团生命产业有限公司医疗健康事业部财务副处长,上海华源热疗
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解放日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处长助理,解放日报报
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副处长,解放日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处长,上海报业集团
财务管理部常务副主任。
王静女士,2008年2月23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年出生,复旦大
学EMBA。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财富管理中心总监。曾任职于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年2月23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年出生,华东政
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汇
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年8月8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9年出生,北京大
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罗
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年6月25日起担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
绍)
雷继明先生,2012年3月7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年出生,工商
管理硕士。2011年12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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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总监。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
娄焱女士,2013年1月7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年出生,金融经
济学硕士。2011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北京
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划、机构
理财等管理工作。
袁建军先生,2015年8月5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2年出生,金融
学硕士。2005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2014年
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
委员。
李骁先生,2017年3月3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69年出生,武汉大
学金融学硕士。2016年9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首席信息官。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
处长,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建总行信息技
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任,建
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副总经理级)。
李鹏先生,2015年6月25日起担任督察长。中国籍,1978年出生,上海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2015年3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
长。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韡,国籍:中国。学历:康奈尔大学生物医学硕士。从业资格:证券投
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曾任东方证券医药助理研究员,汇添富基金医药
研究员、高级医药研究员及医药行业研究组组长。2021年3月25日至今任汇添富
健康生活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29日至今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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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香港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0月21日至今任汇
添富达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11月23日至今任汇
添富医疗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11月23日至今
任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刘江,2017年8月16日至2023年11月23日任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副总经理)
成员:邵佳民(首席固收投资官)、王栩(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
、刘伟林(研究总监,基金经理)、韩贤旺(首席经济学家,国际业务部总监
)、宋鹏(养老金投资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
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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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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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
风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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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
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
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
组织指导公司合规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
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合规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
规风险、投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
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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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
并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
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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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
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
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
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
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
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
交流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
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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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安全设施,交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
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
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
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
管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
工程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
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
时保存和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
、安全地运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
一培训和考核;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
过事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
在的各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
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
算、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
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
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制定稽核监察制度,开展独立监督,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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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
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公司为合规
稽核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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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2230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
函[2017]1680号)。
一、基金的类别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混合型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三、募集规模
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
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具体规模限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以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为美元份额。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美元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相应币种份额的其他投资者。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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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1.00美
元。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认购
费率及认购金额分档标准。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万元≤M<500万元 0.90%
500万元≤M<1,000万元 0.30%
M≥1,000 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20万美元 1.50%
20万美元≤M<100万美元 0.90%
100万美元≤M<200万美元 0.30%
M≥200万美元 每笔200美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
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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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认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认购份额=(9,852.22+5)/1.00=9,857.2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5元,可得到9,857.22份人民币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美元认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50%)=9,852.22美元
认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美元
认购份额=(9,852.22+5)/1.00=9,857.2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美元认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5美元,可得到9,857.22份美元份额。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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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4)对于人民币份额的认购,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线上直销系统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对于美元份额的认购,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200美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
,000美元(含认购费),线上直销系统认购最低金额为200美元(含认购费),
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6)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后及时到原
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
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7)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8)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认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计
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且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认购款项所产生的人民币利息和美元利息
将按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和美元份额发售面值分别折算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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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十一、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786,592,830.68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233,427.92份),有效认购
户数为6231户。其中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份额为7
43,377.73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比例为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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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
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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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16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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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
申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设以其它销售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
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原则、
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
不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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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2017年10月30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赎回人民币份
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
款,依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若遇特殊情况,如外管局相关规定变更、基金投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或交易清算规则发生变更等,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可相应调
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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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1美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
美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美元
(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
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同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赎回最低
份额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0.1份的,登记系
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发起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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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申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对人民币
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申购费率及申购金额分档标准。
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60%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美元份额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20万美元 1.60%
20万美元≤M<50万美元 1.00%
50万美元≤M<100万美元 0.50%
M≥100万美元 每笔200美元
3、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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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
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日 1.50% 100%
7日≤N<30日 0.75% 100%
30日≤N<3个月 0.50% 75%
3个月≤N<6个月 0.50% 50%
N≥6个月 0 25%
(注:一个月为30日,三个月为90日,6个月为180日)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时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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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1.60%)=49,212.60元
申购费用=50,000-49,212.60=787.40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2=46,780.04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60%,
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元,则其可得到46,780.04份基
金份额。
例2: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投资5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美元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1.60%)=49,212.60美元
申购费用=50,000-49,212.60=787.40美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20=46,780.04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美元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60%,
假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美元,则其可得到46,780.04份基
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人民币份额10,000.00份,持有时间为90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52=10,520.00元
赎回费用=10,520.00×0.50%=52.60元
净赎回金额=10,520.00-52.60=10,46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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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90日,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0,467.40元。
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美元份额10,000.00份,持有时间为90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美元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美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520=10,520.00美元
赎回费用=10,520.00×0.50%=52.60美元
净赎回金额=10,520.00-52.60=10467.40美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美元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90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美元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0,467.40美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净值
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美元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
位为美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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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应当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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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5、7、8、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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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计算)占申请总量(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
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①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②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
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美元基金份额按上一
开放日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的1
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
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占赎回申请总量(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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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
份额合并计算)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
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
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
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占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
金份额合并计算)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
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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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
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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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自2017年10月30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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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
用(out-of-pocket fees);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简称“税收”);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2、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
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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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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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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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
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财产所在地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
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
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
《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
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
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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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
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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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T+1日完成T日估值,T+2日内披露。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融衍生品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REITs、股票、权证、存托凭证、上市
流通的基金、衍生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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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6、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
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7、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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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
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
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9、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
彭博(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
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3、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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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人民币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美元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人民币份额或美元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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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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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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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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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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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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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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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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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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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后2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美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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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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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增减销售币种;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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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境内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境内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境内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参与境内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十六)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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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
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七)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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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
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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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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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且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
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仍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
提。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
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
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
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
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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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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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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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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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4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
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
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6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53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3项最佳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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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
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
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
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
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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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
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
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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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
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
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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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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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 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 合伙制(Partnership)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
BBH自1928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1963年,BBH开始为客户提供全
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BBH的惠誉长期评级为
A+,短期评级为F1。
二、全球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Investor
Services)。 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Seán Páircéir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Noriyasu Sonobe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
覆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为4.3万亿美元,
其中超过70%是跨境投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投身
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30年,亚洲区服务的资产超8,000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近4,800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
户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
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多年来
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
《全球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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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投资人》
《ETF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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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 调查》
Coalition Greenwich 2022: Ranked #1 for client
service in FX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 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
信息;
6、 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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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或(021)50199036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邮箱:guitai@htf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线上直销系统
2、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876
联系人:马树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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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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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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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
管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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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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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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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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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
的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
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
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
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
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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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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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或通过一致行
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的
要求(但因其他投资者赎回等客观因素致使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不符合前述要
求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
权不同。每份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表决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当日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算其代表的表决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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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独或合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4)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5)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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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
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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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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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资产净值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持有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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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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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
权不同。每份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表决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当日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算其代表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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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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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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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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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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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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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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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
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以下无特别说明,均包括exchange traded fund,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
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
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
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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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
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
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国债、金
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现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
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
产品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境内
融资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本基金以全球医疗保健行业相关公司股票及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投
资于全球医疗保健行业相关公司股票及存托凭证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
:美国、欧洲、日本、香港和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投资各个市场股票及其他
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均为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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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
进行投资,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投资于全球医疗保健行业相关公司股票及存托凭证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关于境内投资的限制
①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③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⑤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⑥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⑦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⑧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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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⑨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⑩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如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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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
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
例合并计算);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19 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关于境外投资的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银
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②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④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
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
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使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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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述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⑥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⑦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
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⑧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内投资部分,除上
述组合限制中第⑨、?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
资部分,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
机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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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
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或变更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作相应调整。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财产划
转至托管账户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本基金境内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2)本基金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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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12)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名单外银行存款时,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坚持投资并因该银行信用风
险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先行负责赔偿
,之后再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
资顾问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
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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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
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
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
工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六)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
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
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要求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
段、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
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
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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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
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
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
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
作出书面解释。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4、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
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
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4、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
及其与基金托管签订的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
《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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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
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
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
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
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自基金财产划入基金托管专
户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职责。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专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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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
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
:(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
(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
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
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
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基金或者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
境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
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
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
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
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
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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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
品种时,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
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
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
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
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
并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
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
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
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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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
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
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
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
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其他机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
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
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2、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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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账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
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3、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5、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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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
,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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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
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
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市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
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
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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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完
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
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
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
短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
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12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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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9918(免长途话费)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
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
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
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传真(021-
28932998)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
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24
小时(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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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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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交所,公司网站,深交所,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08-17
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
年中期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2022-08-31
3
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汇添富基金名义进行
非法活动的重要提示
公司网站
2022-09-21
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2022-10-26
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2-24
6
关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旗下
部分基金申购起点金额、最低赎回份额、最
低账户持有份额及单笔最低转换份额的公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2-26
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上交所,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2-26
8
关于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3年境外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2-31
9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2023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2-31
10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
年第四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2023-01-20
11
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汇添富基金名义进行
非法活动的重要提示
公司网站
2023-03-13
1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
年年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2023-03-31
1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部分基金2023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
赎回等业务安排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4-07
1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全
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04-11
15 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2023-04-11
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5
金合同 子披露网站
16
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4月12日更新)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 2023-04-12
1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2023-04-21
18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
年第二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
交所,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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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
供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