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5日证监许可[2017]1132号
文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2月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其他风险。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尽管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
仍然提请投资者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存在的上述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2月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6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3
九、基金的投资 ............................................................................................................... 80
十、基金的业绩 ............................................................................................................. 10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10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10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11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7
十七、风险揭示 ............................................................................................................. 12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3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3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7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9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9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9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9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及《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易得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
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格林伯元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格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券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47层04、05、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财富金融中心47层(电梯层58
层)04、05、06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6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基金管理人100%的股权。
电话:010-50890705
传真:010-50890775
联系人:孙睿
内部组织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享有最高决策权;设董事会和2名监事,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人
力资源与薪酬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
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客户资产
投资决策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和投资部、固定收益
部、FOF投资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北京营销中心、华东
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产品部、营销支持部、
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及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
察稽核工作。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拴红先生:董事长,博士。历任九届全国青联委员、河南省青联副主席、
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顾问、中国科
学院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MBA导师。
高永红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现任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
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永智先生:董事,硕士。北京格林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河南省通
联实业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2015年任郑州市政协委员,曾任辉县市第三高
级中学教师,辉县市政府驻郑办事处职员,格林期货有限公司结算部经理,格林
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彤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投资调查部科员,华晨集团投资部经理,华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才智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谢太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曾任郑州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北京证券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工商管理分院总支书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
院长等。
程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应用
数学所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年入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工程”,2001年
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曾任英国伦敦经济学院
(LondonSchoolofEconomics)经济系研究员,英国肯特大学统计系讲师。
闫妍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管理世界》杂志社编辑部副主
任。2014年1月荣获国务院研究室年度研究成果二等奖,2015年1月荣获中国
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会员奖。曾任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MBA中心副
主任,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挂职)副县
长。
孙会女士:督察长,硕士。2002年至2004年间,于《证券市场周刊》编辑
部担任记者职务。2004年起,分别就职于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和格林大华期货有限
公司,曾任企宣部经理、法务部经理、合规风控与稽核部总经理,同时兼任监事
会主席等职务。
王呈杰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金融财务部总监。曾
任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杨瑾女士:监事,学士。现在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任职。曾任格林
期货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格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申晨女士:董事会秘书,硕士。现任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曾
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客户经理、经理助理、副经理,格林集团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秘书、集团办公室副主任。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兴先生,经济学博士,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2011年进入国家信息中心工
作,曾任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金融研究中心负责人,主要从事宏观经济研究、指
数化策略、量化对冲投资策略研究工作。2013年初至2015年底,任北京数融科
技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主要负责权益投资。2016年入职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2月9日起任
职)、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6日起任
职)。
宋东旭先生,中央财经大学数理金融学士,Rutgers金融数学硕士。曾供职
于摩根大通首席投资办公室,负责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现任格林日鑫月熠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7月20日起任职)、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15日起任职)、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0月29日起任职)、格林泓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6日起任职)。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共由三名人员组成:由高永红女士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委员,现任公司总经理;宋绍峰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兼投资决策委员
会秘书,现任投资部基金经理;张晓圆女士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基金经
理;孙会女士为公司督察长,列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
4、董事长王拴红与股东董事王永智之间存在兄弟关系,上述其他人员之间不
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本公司
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充分保
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