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规定,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汇添富中国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成长多因子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国企创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外延增长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沪港深新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环保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民营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新兴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移动互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盈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盈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盈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年年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年年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年年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多策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睿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弘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添福吉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美丽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民营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成长焦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消费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安鑫智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医疗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蓝筹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新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达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长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鑫汇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稳健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6月红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安心中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上海国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全球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证上海国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富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汇添富沪深300安中动态策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汇添富中证生物科技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汇添富中证中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汇添富中证互联网医疗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汇添富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汇添富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93只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与上述93只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包括释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主要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其余因更新基金管理人及各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作出的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2018年4月1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前述93只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将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99fund.com)。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汇添富基金高度重视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特此提醒投资者需正确认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和长期收益,做理性的基金投资人、做明白的基金投资人,享受长期投资的快乐!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4日
附件:
1.汇添富中国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四、十九条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补充《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释义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补充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九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四、十九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整序号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二)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新增)
(25)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修改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11)、(19)、(25)、(2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补充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补充
2.汇添富成长多因子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四、十九条补充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补充《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释义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补充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九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四、十九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整序号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二)补充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林利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李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新增)
(21)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修改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2)、(12)、(21)、(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补充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