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1
第一部分前言.......................................................................................................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8
10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1
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7
0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
1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4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5
0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5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6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77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8
汇添富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汇添富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汇添富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0%0%
5,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的
除外。
汇添富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添富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盈润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200102
3年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金法》:指月
2012122
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年月
20112012
3年6月5年4月4日第十二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日起实施,并经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20111
3年3月5日颁布、同年6月、《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2001
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201
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011
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7年8月3日颁布、同年
汇添富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1
月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
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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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0
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1
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
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33、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TnT
34、日:指自日起第个工作日(不包含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9
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0
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
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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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
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10%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45、元:指人民币元
A
46、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9
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0
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
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10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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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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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追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2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100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元。
A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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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A
类基金份额。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2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
本基金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分别本基金
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
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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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A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22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位,小数点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份额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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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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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2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亿份,
2200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人的条件下,基金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日内聘请法
10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0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200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0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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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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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T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TT+1
或赎回申请日(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TT+2
效性进行确认。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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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T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A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A
明书。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