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基本情况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59号文准予募集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8月30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及所需相关文件将送达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严晓波
联系电话:(021)60366818、400-607-0088
邮箱:service@gtsfund.com.cn
传真:(021)6036600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附件二《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6月11日,即在2021年6月11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s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业务专用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1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严晓波
联系电话:(021)60366818、400-607-0088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网址:www.gts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sfund.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021)60366000、400-607-0088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7日
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尊敬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1、修改“优享生活主题相关证券”的定义;2、修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3、根据前述变更及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上述变更修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7日
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十、重要提示
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8月30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
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十一、方案要点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说明后附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工作日起,上述修改的内容正式执行,且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于该日起生效。
十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基本情况
本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7年8月30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规模为1,276,188,248.02份基金份额,已顺利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十三、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十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或(021)60366818
网址:www.gtsfund.com.cn
特此说明。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7日
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订合同》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
三、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
三、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新增:
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
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
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带
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
的风险等。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释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
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
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
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
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修改
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
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释义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
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
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
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
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
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释义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优享生
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优享生
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新增: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
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
第三部
分基金
的基本
情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
定执行。
第四部
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
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四部
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第四部
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五部
分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
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
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第五部
分基金
备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