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五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或“本基金”)由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而来。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
的注册及其变更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
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等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由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聚利纯债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至《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31、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
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指自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少
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33、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
金
4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
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
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
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
始日或开放期内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
或赎回业务,则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七、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7月7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58号),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8月8日进行
公开募集,并于当天结束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10日生效。
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主要调整本基金的开放频率和基金名称,并基于上述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19年8月28日起,《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基金存续期内,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
终,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
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本基
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017年8月10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
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2017
年8月10日生效)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2017年8月10日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
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2 日进行公告。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期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
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