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九月
海富通盈鑫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8
十一、基金费用 .............................................................................................................................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4
十五、禁止行为 ............................................................................................................................. 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8
十七、违约责任 .............................................................................................................................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2
二十、其他事项 ............................................................................................................................. 4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4
海富通盈鑫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海富通盈鑫货
币市场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海富通盈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海富通盈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海富通盈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
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海富通盈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
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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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设立日期: 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650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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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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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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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述第(1)、(8)项与第(13)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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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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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
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并应与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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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为履行上述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
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
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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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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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
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
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
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或称“中登公司”)进行一级
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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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托管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产品开设辅助账户。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
立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
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
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
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资产托管专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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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
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
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
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