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7年8月25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8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7年11月01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
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
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
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
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
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只能
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申购或赎回的风险。由于本基
金在开放期集中开放赎回,故开放期出现巨额赎回的可能性较大,带来更高的流
动性风险,在开放期赎回的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而未赎回
的投资者面临因变现冲击成本所致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在后续第一个完整封闭期开始后的每个
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金额(如有)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
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的,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在后续第一个完整封闭期结束后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收益品种。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
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招募说
明书本次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相关内容
进行了更新。除前述事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0月
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40
十、基金的业绩 .......................................................................................................... 5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七、风险揭示 ..........................................................................................................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泰康安悦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安悦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安悦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安悦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安悦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安悦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安悦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3个月月度对
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
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在每个开放期,本基金赎回开放日、申购
开放日的日期或有不同,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或赎回或
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
37、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月
度的最后一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或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
的证券投资基金
5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等参与认购的
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等人员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安悦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2月21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57691999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9.41%;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59%。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董事长、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亚布力中国企业
家论坛理事长,楚商联合会会长,武汉大学校友企业家联谊会创始理事长,是武
汉大学杰出校友。陈东升先生曾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国际经贸研究所发达国家研究
室助理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杂志社常务副总编,中国嘉德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
行官等职务。
任道德先生:副董事长,统计学学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道德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处长,
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陶修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法学博士。现任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暨管委会主任,兼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
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仲裁员(兼金融工作小组委员)
及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兼金融服务仲裁员),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海峡两岸仲裁
中心仲裁员,吉隆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以及广州、重庆、珠海等地仲裁机构仲
裁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
家成员,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陶修明先生曾任职于中国法律咨询
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徐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计学硕士。具
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致同国际治理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成员,兼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委
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
宋敏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
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宋敏先生曾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香
港政府中央政策组(CPU)顾问,香港政府金融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成员,深圳前
海试验区咨询委员,中国投资公司(CIC)咨询顾问,国家开发银行国开智库专家
委员,国际金融论坛学术执行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等职务。
周国端先生: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保险及财务博士。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周国端先生在美国期间,曾任职
于旅行家集团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回台湾后,曾先后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
教授,教授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课程,同时兼任瑞士信贷金融集团台湾咨询顾
问、苏黎世金融集团大中华区寿险首席顾问;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长,
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并兼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台湾
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曾先后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兼首席风险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段国圣先生:董事,理学硕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
用经济学研究员(教授)。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
资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同时,段国圣先生担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二届理事会理事,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导师,国家金融与发展实
验室特约研究员,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是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任董事长,
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
苗力女士: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苗力女士曾在郑州大学、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
作;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银行保险事业部总经理、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泰康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CEO办公室主任、助理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办公室主任、职工代表监事。李华安先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委财贸
工作委员会科员,东西湖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监察科科长;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宜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湖北
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党委
书记,稽核中心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人等职务。
朱延明先生:监事,财务金融硕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现任泰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朱延明先生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
长办公室主任,台湾宏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处、资本风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