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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3年1月19日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月20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3月1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议。2023年3月2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计票结果如下: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3年1月20日,本基金总份额为20,559,040.21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6,480,176.08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80.1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6,480,176.08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据此,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根据《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4万元,合计5万元)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3月1日17:0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2023年3月2日的计票结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案获得通过,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23年3月2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持续运作,运作方式不发生改变,并继续运用现有投资策略,推进基金平稳运作。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关于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2、《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关于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红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