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全球稳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重要提示
华安全球稳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20日《关于准予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68号)准予注册,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20日《关于准予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110号)准予变更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基金合
同自2018年6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本基金
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
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
险。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收益的品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托管业务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
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3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12
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6
五、基金的业绩 ............................................................................................................................ 31
六、基金管理人 ............................................................................................................................ 33
七、基金的募集 ............................................................................................................................ 4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7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十七、基金托管人 ........................................................................................................................ 84
十八、境外托管人 ........................................................................................................................ 87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9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11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2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38
一、绪言
《华安全球稳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全球稳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全球稳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华安全球稳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全球稳健
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全球稳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全球稳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
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
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
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4、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55、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全球稳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3、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4、境外:仅就基金合同而言,指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
及台湾地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国家、地区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与微
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
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股票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
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治动荡风险
政治动荡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变或暴乱等政治事件,
影响到该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给本基
金的收益带来负面影响。
(2)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
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6)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8)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9)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所处的不同产业景气
循环周期位置、实施的不同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的市场机制、运
行规律、波动性以及对于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
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国内A股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可能存在市场流动性不足、
价格波动大、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利率变动等风险。比如,美国、英国、香港
等证券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没有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价格涨跌空
间相对较大,市场波动性高。所有这些因素加上时间和空间的差异使得在实际运
作过程中,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控制。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
率变化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
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投资者使用人民币认/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将人民币兑换为外币在海外市场
投资。为了有效地管理投资组合,本基金将在不抵触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
的情况下,利用远期合约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衍生产品以避免币值
波动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
3、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
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投资
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交易结
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从而造
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4、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
风险。例如,国内政治斗争变革风险、外汇资金流动和汇兑限制的外汇管制风险;
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5、国家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不同国家的市场,而这些投资受到各国汇率、税法、
政府政策、对外贸易、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
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的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投资的成本、境外市场
的波动性均可能会高于本国市场,也存在一定风险。
6、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相对于
大型蓝筹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小市
值公司股票存在流动性风险,高科技公司股票也可能存在技术风险和产品风险。
7、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
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
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发
生变化,或者进行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本基金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
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到的额外税项。
8、交易结算风险
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可能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而影
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其中“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股票、股票型公募基
金(包括股票型ETF)的投资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债券、债券型公募基金(包
括债券型ETF)的投资亦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从投资范围和所处的行业上看,
基金资产及该类股票、债券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符
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同时,本基金境外投资时,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
产市值还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