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富乾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博时富乾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富乾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截止至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0年12月28日,本基金总份额为6,714,585,381.08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6,704,585,033.8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85%,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6,704,585,033.82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6,704,585,033.82份(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富乾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1年2月1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7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27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2月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时富乾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将“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修改为: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对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1、将“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修改为: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删除“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中的“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的如下条款:
“如出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约定的资产规模过小等情形的,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三)修改后的执行
自2021年2月2日起,本基金将按修改后的《博时富乾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执行。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富乾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富乾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富乾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