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
03月21日证监许可[2018]511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
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
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
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面临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
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
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本基
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系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系风险;大量赎回或暴
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债
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
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
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
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
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
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定期开放的形式运作,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
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
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封闭期内不能申购与赎回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09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09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存续 ............................................................................................................................................... 27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八、基金的投资 ............................................................................................................................................... 39
九、基金的财产 ............................................................................................................................................... 50
十、基金财产的估值 ....................................................................................................................................... 51
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五、基金的风险揭示 ................................................................................................................................... 68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0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二十、其它应披露事项 .................................................................................................................................. 115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1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基金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
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的20%。
4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47、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8、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当日)起,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
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5、《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6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
6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51%,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占公司
总股本的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
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
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
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
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
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
益及量化部、研究部、产品开发部、市场营销部、专户理财部、北京分公司(筹)、华东营销中心、华
南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交易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部、金融同业部、创新投资部、金融工程部、资本市场部和投资部等24个职能
部门。此外,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公司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
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7年9月至今,任金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研员;2010年7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9月至今,出任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克新先生,董事,学士学位。曾任珠海会计师事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审计
师、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总经理和深圳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长。2007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冷天晴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学士学位。曾长期在军区部队服役,主要从事军队内部的管理工
作,后相继于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等高级职务,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年任云
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担任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
的全面工作,此外兼任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具有丰富的企业业务开拓、经营管理经验。
李宪英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大庆市第一医院医师、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
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吉林大学资深教授,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年5月,出任吉林大
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邝晓星先生,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学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会计,
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管理总部财务部经理、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经理、财务总部经理助理,
历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司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