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乐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长江乐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3月31日更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长江乐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3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长江乐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8]54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
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本
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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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至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江乐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9
第十部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4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5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2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5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7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3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4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16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17
长江乐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长江乐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江乐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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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江乐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江乐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江乐越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江乐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江乐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江乐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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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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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江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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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封闭期: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止。
如该对日不存在,则对日调整至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0、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次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1、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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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5、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4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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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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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周纯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设立日期: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87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蒋媛媛
联系电话:4001-166-866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纯先生,硕士。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副总
经理,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忠先生,硕士。曾任广东移动汕头分公司市场部市场分析岗,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销售经理岗,华泰联合证券销售交易部销售经理,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华东区域销售总监、研究所机构客户部华东区域销售
总监、研究所副总经理、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机构客户部总经理。
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张波先生,硕士。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彭刘杨路证券营业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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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营运管理总部渠道督导岗\风险管理岗、信用业务部风险管理岗\产品经理岗、
信用业务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资
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结构融资部总经理、质量控制部总经理。现任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总经理。
李世英女士,硕士。曾任长江三峡实业开发公司财务部核算经理,湖北证券
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会计,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财务部经理、财务
总部核算部副经理、大鹏证券托管工作组财务管理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总部财务管理岗、核算管理岗、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现
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陈丹女士,硕士。曾任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模型验证岗,加拿大丰业银行业
务分析员,加拿大安大略省医疗业养老金业务分析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
险管理部衍生品风险管理岗、内部模型验证岗。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
管理部副总经理。
2、监事
杜琦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纯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唐吟波女士,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方
正证券)上海延安西路营业部客户部主管,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
营销部总经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中泰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
甘河路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柳祚勇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谷松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业务主管、培训中心副总经理、培训中心总经理、结构金融与场外业务部总
经理。
吴迪先生,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中共党员,学士。曾任职于湖北省潜
江市公安局,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曾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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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研究所机构业务部总监,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
部总经理、稽核审计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潘进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技
术支持岗、规划研发岗。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长江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陆威先生,曾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助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长江乐享货币
市场基金、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江乐越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漆志伟先生,2018年4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0年3月16日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如下:主任委员唐吟波女士,副主任委员柳祚勇先
生,副主任委员马克明先生,委员徐婕女士,委员孙婷女士,委员漆志伟先生,
委员陆威先生,委员戚彧先生,委员林志宏先生、委员杨秀昶先生、委员杨杰先
生,委员张剑鑫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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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