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第七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第八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第十八部分 违约责任 ................................................................................................. 62
第十九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4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事项 ................................................................................................. 6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66
第二十三部分 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87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一、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分股,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具体
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
关问题的通知》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
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请的要
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日
目标ETF 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或简称“博
时标普500ETF”)
联接基金 指本基金,即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
求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基金中的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基金组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标的指数 指标普500净总收益指数(S&P 500 Index(Net TR))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标普500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
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
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股本变动
等信息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本基金与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博时标普500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博时标普500ETF以求
达到投资目标,博时标普500ETF的标的指数和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一致,投资目标相似。
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来跟踪标的
指数;本基金的目标ETF主要采用复制法来跟踪标的指数,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不上市交易,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现金的方式申购、
赎回;本基金的目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
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申购、赎回目标ETF基金份额。
在业绩表现上,虽然本基金与目标ETF跟踪同一标的指数,但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
法、投资比例、交易方式、基金规模、费用税收等的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七、基金份额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
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
于同意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12〕284 号)批
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 年5 月15 日至2012 年6 月12 日进行公开
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博时
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 年6 月14 日生效。
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博时标普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750 号)批准募集。为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投资管理效率,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博时标普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估值、基金
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当事人
将按照《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及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目标ETF投资的主要市场因
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本基金目标ETF投资的主要市场详见《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应
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
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5、若将来条件许可,本基金可以接受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申购、赎回,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相应修改本基金合同的必要部分,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指定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在T+3日(包括该日)后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发生目标
ETF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目标ETF暂停交易或赎回、目标ETF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等
情形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
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按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