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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重要提示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于2018年4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682号文注册募集,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10月25日生效,
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2月21日证监许可【2020】3521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自2021年4月21日起,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
风险、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启用侧袋
机制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开始执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
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
年6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目 录 .............................................................................................................. 4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2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30
第八部分 基金的存续 ....................................................................................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3
第十九部分 侧袋机制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1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4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全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1、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2、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下一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
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
券投资基金
5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鑫元全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持有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即2018年10月25日起,下同)不低于三年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设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龙艺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历任南京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投资交易部经理、总行资金营运中心
总经理助理、总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总行金
融同业部总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阳俊先生,董事。经济学研究生,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
任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董事、南京高科新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赛
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栖霞
建设仙林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南京新港科技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历任南京南化建设有限公司会计、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委会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南
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张丽洁女士,董事。金融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
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
交易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副总监、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鑫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
王建优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秘,兼任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醉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汇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江苏水利工程
专利学校系团总支书记、扬州大学社会科学部讲师、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南京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
谢满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现任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兼
任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
金陵律师事务所涉外事务部主任。
吴文锋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文科建设处处长,
兼任上海市金融工程研究会理事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理事。历任上海交
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讲师、教授、金融系主任、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陆文伟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学士,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
审计部总经理。历任南京市农业银行办事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部科
员、国际业务部业务发展部副经理、审计稽核处副科长、审计稽核部副主任、
审计部副总经理、扬州分行副行长。
周克金先生,监事。会计学本科,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
务总监。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第十八分厂会计、总厂主管会计、南京新港高科
技股份公司计财部会计、南京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南京新港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会计、会计主管、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
副经理、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
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包颖女士,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
部总经理兼财务会计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龙艺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丽洁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现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鑫沅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
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历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监察稽核高级经
理、上投摩根基金监察稽核部总监。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
行南京分行从事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历任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
证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曾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菊女士,副总经理,现兼任产品研发部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
硕士。曾任职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行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见习副总
经理、资产管理部见习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张鹏飞先生,总经理助理,现兼任战略与品宣部总经理。南京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师、互联网产品设计师,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销岗,先后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产品策略部
副经理、同业平台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经理、金融同业部总经理助理、
兼金融同业部紫金山鑫合金融家俱乐部办公室(金融市场业务营销中心)主任
职务。
杨晓宇先生,首席信息官,现兼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天津大学计算机科
学技术学士。历任北京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系统架构项目经理,先后担任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信息技术部程序开发员、软件开发岗、渠道创新部副
经理、经理、项目架构部经理、金融应用开发部经理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郭卉女士,学历: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
资格。历任国海证券深圳总部管理培训生、东海证券研究所固定收益研究员、
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经理。2019年6月加入鑫元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基金经理。
现任鑫元安睿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鑫元安硕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荣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
策。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丽洁女士:公司总经理
赵慧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梁梦蕾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刘丽娟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凝先生:市场研究部总经理
李彪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余力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颜昕女士:基金经理
郭卉女士: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
订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
层面:
(1)一级制度: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细化和展开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
(3)三级制度:对公司某一项经营管理行为或某一业务品种作出的具体规
定,包括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对某一项业务运作流程或管理流程作出的操作性和程序性
规定,包括管理细则、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流程指引、行为规
范和应急预案等。
4、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
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
作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
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
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
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
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
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
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
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
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
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
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
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
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
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
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
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
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
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
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部门负责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3年3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37
9.80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九十七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
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
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
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
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
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
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
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
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
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
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
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
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
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
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
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
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
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
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3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公司网址:www.xyamc.com
2、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86-755-83198888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86-755-82080387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021-54509977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
-3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
-36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蔺育化
经办注册会计师:蔺育化、李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4月16日获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8】682号文准予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0月2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鑫元全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521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21
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鑫元全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上述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1年4月21日起,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失效,《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的存续
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本基
金继续存续的,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的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
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
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
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日(包括该
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
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
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
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
2、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
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
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
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根据A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
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
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
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
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
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A类基金份额 7天≤N<90天 0.10%
N≥90天 0%
N<7天 1.50%
C类基金份额 7天≤N<30天 0.10%
N≥30天 0%
对于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长于7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长
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使用比率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40,
000元,申购费率为0.06%,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06%)=39,976.01元
申购费用=40,000-39,976.01=23.99元
申购份额=39,976.01/1.0400=38,438.47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
到38,438.47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40,000元,申
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6%)=39,761.43元
申购费用=40,000-39,761.43=238.57元
申购份额=39,761.43/1.0400=38232.14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
得到38,232.14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
000元,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1.0560=9,469.70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可得到9,469.70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期限50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率=11,200.00×0.10%=11.2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1.20=11,188.8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50天,假
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18
8.80元。
例2: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期限60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率=11,2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0天,假
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0
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部分或全部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
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
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
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
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个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时,若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对当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的赎回申请
和其他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本开放期结束为止。如延期办理期
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
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对
于当日基金管理人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应按
上述“全部赎回”的约定方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该部分赎回申请有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则应按上述“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约定方式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或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及恢复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秉承价值投资理念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并在追求
资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高
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2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的期
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
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
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债券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
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各方面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
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
给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
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
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
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
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
比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
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
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
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
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
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积极运用各类套利方
法对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1)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
态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
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更高收益。
2)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间市
场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投资
收益。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内
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
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须在AA+(含AA+)以上,其中投资于
信用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投资比例为50%-10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
+的信用债占信用债投资比例为0-50%。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括金融债(不包括
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除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
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外,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
级机构出具的债项评级。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
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
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
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指定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
情况,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的选择和投资。定量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
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
体情况。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
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
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
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
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
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
趋势的判断,通过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
度运用国债期货来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本基金
将首先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
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
始前2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
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
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
(2)、(5)、(11)、(13)条约定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
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
债券类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
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
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
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
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
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2023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占基金总资产的比项目 金额(元) 号 例(%)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债券代数量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序号 债券名称 码 (张) (元) 例(%)
1 2120012 21重庆银行绿色债01 900,000 90,854,321.31 8.61
2 2128014 21渤海银行01 700,000 72,978,873.97 6.91
3 210203 21国开03 700,000 71,464,032.79 6.77
4 2120045 21青岛银行二级02 500,000 52,579,898.63 4.98
5 2020080 20长沙银行二级 500,000 51,959,890.41 4.9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产品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产品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于2022年5月24日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
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人行营管部(重庆)于2022年6月8日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
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陕西银保监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
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人民银行于2023年2月28日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
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银保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
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银保监会于2023年2月16日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
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青岛银保监局于2022年12月30日对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
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央行长沙中心支行于2023年1月31日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
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501.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3,501.9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历史时间段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时间2023年3月31日)
鑫元全利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基准收益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018年
10月25
日(基
金合同
生效之0.40% 0.01% 2.20% 0.06% -1.80% -0.05%
日)至
2018年
12月31
日
2019年
1月1
日至
3.77% 0.07% 4.96% 0.05% -1.19% 0.02%
2019年
12月31
日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30% 0.13% 3.05% 0.10% -1.75% 0.03%
鑫元全利C
净值增长净值增长业绩比较业绩比较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基准收益基准收益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8年
10月25
日(基
金合同
生效之0.00% 0.00% 0.00% 0.00% 0.00% 0.00%
日)至
2018年
12月31
日
2019年
1月1
日至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2019年
12月31
日
2020年
1月1
日至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2020年
12月31
日
2021年
1月1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日至
2021年
12月31日
注:本基金报告期无C类基金份额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等)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和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
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规定的第8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
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1%。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7、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1、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
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存续期内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
形时;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3、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
险主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
变化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
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
影响到基金的收益水平。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与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对基金业绩会产生
影响。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债券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
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
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经营决策、技术革新、政策变化、产品研发等因素
的影响。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如果产生变化,可能致其股
价的下跌,或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有效的投资策略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以下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时所采取的
相关措施和程序,以及对投资者产生的潜在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标的资产大多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都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同时开
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其比例设置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因此,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本基金可依据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第十条约定,可以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对赎回申请比例过高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实施侧袋机制;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和对赎回申请比例过高的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相关细则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该情形下,投资
人可能无法如期获得基金赎回份额,一方面可能会对投资人自身流动性造成一
定影响,另一方面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而实施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时,则被延期办理赎回部分的投资人将承担由于市场波动而造成的基
金净值波动风险。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的“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若实施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将承担自身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将承担由于市场波动
而造成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的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若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情形时,为保护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实施侧袋机制的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的
相关内容。
6、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或投资于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其作为一
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国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7、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
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
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
失。
8、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
律风险等。
9、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
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1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销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
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
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
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
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
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
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
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
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
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
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
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
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
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
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
值参考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
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
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
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
要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
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
4、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本
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设立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销售服务费;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
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1%。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秉承价值投资理念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并在追求
资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高
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2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的期
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
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
始前2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
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
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
(2)、(5)、(11)、(13)条约定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
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等)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和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基金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
4、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本
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成立时间: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892000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本基金在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且通过私募报价平台交易时,该投资交
易经中证报价机构确认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中
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投资品种持仓凭据,并于每月月初以传真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末经中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公司或其它
第三方机构提供书面确认的持仓凭据,直至基金托管人通知不再接收此类数据。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2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的期
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
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
前2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
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4)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
2)、5)、11)、13)条约定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
须提前公告。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
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
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约定执行。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在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
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
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
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
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
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
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
承担责任。
(二)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
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四)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五)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
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合同的保管期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
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有充足证据(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等)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
净值信息。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
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
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
12月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
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
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柜台直销、电话、
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
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请致电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3、基金管理人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及短信对账单。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
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
务。
2、查询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人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四、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
净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或登录鑫元基金网站订制相关信息服
务,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人发送
所订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21-68619600或40
0-606-61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查询
密码修改等操作。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八、投资人投诉与建议
如果您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现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您
可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邮件、传真信函、邮寄信函等方式,将您的投诉或建议
及时向我们提出。对于受理的投诉,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首次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我们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我们的联系方式:
1、客服热线
拨打鑫元基金客服热线
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 021-68619600转4“投诉建议”。
2、电子邮件
发送电子邮件至投诉受理邮箱
service@xyamc.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投诉建议”。
3、传真信函
将投诉函件通过传真发送至鑫元基金客户服务中心,客服传真:021-208920
80。
4、邮寄信函
将投诉信函邮寄至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3楼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中心(收),邮政编码:20007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日期 公告名称
2022-07-04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2022-07-04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定期开放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7-04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定期开放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7-21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07-2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成立公告
2022-08-31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08-3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9-29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的公告
2022-09-29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2-10-26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022-10-26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2-10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2-12-17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1-20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01-20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2-04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限制的公告
2023-02-15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3-18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3-3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3-31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3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6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
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