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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年8月9日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8年6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039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年8月9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本基金的
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三个月月度对日的
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所对应的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两个工作日并且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
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
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
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人民币1.00元为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人民币1.00元的初始面值的风险。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6、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7、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基金合同》。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1、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2、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涉及新增D类基金份额、调整开放期设置、完善基金份额净值
精度调整相关表述、更新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信息等事宜。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经理
信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1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8月9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6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4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44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4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9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4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59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6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69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72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73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74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5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9
第一部分绪言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鹏扬淳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
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对应的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最后一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
市交易
37、开放期:指自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并且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
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8、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
作模式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日,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D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西城金茂中心16层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2016年7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吉瑞
联系电话:40096866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范勇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法制与自律监察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财政科学研
究院硕士生导师。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杨爱斌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姜山先生:董事,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叮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师,美国Sara Lee公司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美国
德州太平洋集团董事及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
事总经理。
邱峻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金誉骧达(上海)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高级经理,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鹤菲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现任西交利物浦大学国
际商学院副院长、金融系教授。曾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美
联储芝加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风险管理部访问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中国人民大
学国际学院金融学教授。
董克用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退休教授,兼任中国社
会保险学会副会长、清华五道口养老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江苏品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院长,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王雪松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关村大河并购重组研究院院
长,兼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曾任职
于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徽先生:监事,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管理合伙
人、首席风控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杭州钰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重庆淘葫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安艺
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晨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双峰县国藩医院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会计,爱韩华电子(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苏亚会计
师事务所南方分所项目经理,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东林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北京注册
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曾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北京科舵整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人事助
理,索尼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公
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总
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宋震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双学士,北京
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Schlumberger Ltd工程师,龙翌创富顾问有限公司副总
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李净女士:副总经理,英国桑德兰大学商务研究硕士。曾任大连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编
辑,世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市场部部门经理,搜房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指数研究院业务总
监,北京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北方区域市场部总经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公司银
行部投行高级产品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钟闻先生:固定收益副总监兼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
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投资经理。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8月10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鹏扬淳盈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6月21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鹏扬淳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6日至
2023年1月13日期间)、鹏扬淳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8日
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鹏扬淳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19
日起任职)、鹏扬利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2月5日起任职)、鹏扬淳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9日起任职)、鹏扬利沣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9年9月9日起任职)、鹏扬浦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
月17日起任职)、鹏扬淳安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21日起任
职)、鹏扬淳稳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0月29日起任职)、鹏扬
利鑫60天滚动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4日起任职)、鹏扬淳开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8月11日起任职)。
王莹莹女士:现金管理部现金策略总监,英国埃克斯特大学营销与金融服务硕士。曾任北
京京粮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资金专员,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鹏
扬利沣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13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鹏扬淳开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18日至2022年7月18日期间)、鹏扬景沃六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16日至2022年7月18日期间)、鹏扬淳明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25日至2023年6月13日期间)、鹏扬景源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7月18日期间)、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8月24日起任职)、鹏扬淳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8月24日起任职)、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4日起任
职)、鹏扬景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14日起任职)、鹏扬淳合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18日起任职)、鹏扬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6日起任职)。
5、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陈钟闻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任委员,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投资
经理。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洪斌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经济学家,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曾任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业务部、信息技术部员工,龙江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网络金融部总经
理,宏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经济学家、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首席经济学家、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
王经瑞先生:固定收益组合管理部总经理,东北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中天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银建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银河德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
职能,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
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
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
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金投
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原则,
决定基金投资的程序与权限设置,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及设定基金投资的限制
性指标等。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总经理下设风险
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审
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流程,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
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
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采取的控制
活动包括授权控制、自我控制、职责分离、实物控制、业绩评价、资产分离及监察稽核等程序
或措施。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一是建立以
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二是建立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
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三是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
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
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反馈和监督。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理
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基金
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由交易管理部集中执行所有交易。建立和执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
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
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
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事项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监控与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
察稽核部进行事后的检查。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防范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
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
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
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
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
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
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内部
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
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
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
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
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
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
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
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
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
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
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理,
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
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930.43亿元,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共430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
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
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
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
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
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
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
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
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
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
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
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基金法》;
(3)《运作办法》;
(4)《销售办法》
(5)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
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
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
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
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
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
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9号院5号楼1401-140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申屠清泉
传真:010-81922890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包括本公司网站、手机客户端及本公司指定的其他互联网平台
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
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py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西城金茂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010-81922891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陈颖华
联系人: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王海彦
联系人:王海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 1039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1、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首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三个
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
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两个工作日并且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束后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
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2、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基
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销售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期自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8月7日止。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D类基金份额。A类和D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八、基金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8月9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
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可以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两个工作日并且不
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结束日
相应顺延。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内本基金
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
织的规定,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
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将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对投资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50%的除外),若单个投资人某笔申购后导致该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以确保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
额比例低于50%。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其他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
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未规定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元。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
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D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
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未规定赎回份额限制的,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每类基金份额
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D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投资者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
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计算方式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40%,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6%,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对于A类、D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非养老
金客户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可
以投资基金的其他养老金客户。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等经过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柜台)
M<100万 0.40% 0.04%
100万≤M<500万 0.20% 0.02%
M≥500万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柜台)
M<100万 0.60% 0.06%
100万≤M<500万 0.30% 0.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2)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投资人一天内有多笔申购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申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间(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20%
Y≥30天 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间(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Y≥7天 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D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设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4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40%)=99,601.59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申购份额=99,601.59/1.0160=98,033.06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98,033.06份A类基金份额。
(3)出现巨额赎回时,申购份额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5=101,750.00元
赎回费用=101,750×0.20%=203.50元
净赎回金额=101,750.00-203.50=101,546.5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546.50元。
(2)出现巨额赎回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精度受
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临时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份额净值按
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相关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
八、拒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赎回金额的计
算按照如下方案执行:
(a)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例: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日前一日共
有A类基金份额10亿零10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10亿份,所赎回基金份额均
持有时间超过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申购A类基金份额1000万
元,适用申购费用为1000元,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
元,赎回申请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若保留八位小数为1.01750032,则投资人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1.0175=1,017,500,000.00元
赎回费用=1,017,500,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17,500,000.00-0.00=1,017,500,000.00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175=9,827,027.03份
即: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赎回总金额为1,017,500,000.00元,申购总份额为9,827,027.03份。
(b)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更精确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日的赎
回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法律法规
或行业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日前一日共
有A类基金份额10亿零1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10亿份,所赎回基金份额均持
有时间超过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申购(无直销柜台申请)A
类基金份额100万元,适用申购费率为0.2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公布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1.0175元,赎回申请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若保留八位小数为1.01745001,若按照
1.0175的份额净值进行赎回,则赎回申请日次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变为0.9923元,
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份额,则投
资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1.01745001=1,017,450,010.00元
赎回费用=1,017,450,01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17,450,010.00-0.00=1,017,450,010.00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20%)=998,003.99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8,003.99=1,996.01元
申购份额=998,003.99/1.01745001=980,887.49份
即:赎回申请日,若按照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总金额,会影响剩余基金份额持
有人相对利益的,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
购份额,赎回总金额为1,017,450,010.00元,申购总份额为980,887.49份。次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75元,未产生对持有人的较大影响。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
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申请比例
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条款处理,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基金
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前将另行公告通
知。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
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
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开放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
十个工作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买入持有策略、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和
板块轮换策略、骑乘策略、价值驱动的个券选择策略、适度的融资杠杆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策略等,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达成投资目标。
1、买入持有策略
以简单、低交易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需求的标的债券,持有到期后再转而投资新的
标的债券。
2、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
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配置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确定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
略和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
中获利。
4、板块轮换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相对低估的板
块,减持相对高估的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5、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随着所持有债券的剩余期限下降,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获得资本利得。
6、个券选择策略
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位置和形状,对
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方法,结合票息、税收、可否回购、嵌
入期权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从而发现市场中个券的价值相对低估状况。
7、融资杠杆策略
通过分析回购品种之间的利差及其变动,结合对年末效应和长假效应的灵活使用,进行中
长期回购品种的比例配置,同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利用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的机
会。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
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
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本基金将在遵守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
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
动。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开放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
至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200%;除封闭期外,本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
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
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
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7月17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60,377,552.60 99.94
其中:债券 1,060,377,552.60 99.9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21,936.00 0.06
8 其他资产 8,428.98 0.00
9 合计 1,061,007,917.58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60,377,552.60 136.9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60,377,552.60 136.93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28048 21民生银行02 700,000 71,661,585.21 9.25
2 2120116 21南京银行01 700,000 71,581,520.55 9.24
3 212380003 23华夏银行债01 700,000 70,811,426.23 9.14
4 2228036 22工商银行绿色金融债01 700,000 70,202,540.98 9.07
5 2128041 21广发银行小微债 650,000 66,714,393.70 8.62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处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处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
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428.9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428.9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8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投资业
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鹏扬淳利债券A
阶 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18年12月31日 2.58% 0.06% 3.13% 0.10% -0.55% -0.04%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3.83% 0.06% 4.36% 0.08% -0.53% -0.02%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3.28% 0.09% 3.07% 0.15% 0.21% -0.06%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3.49% 0.04% 5.69% 0.08% -2.20% -0.04%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3.46% 0.07% 3.37% 0.09% 0.09% -0.02%
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 1.87% 0.05% 2.55% 0.05% -0.68%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23年6月30日 19.99% 0.06% 24.28% 0.10% -4.29% -0.0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
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因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设置情况不同,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媒介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暂停
估值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
购、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
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
理。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
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袋
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
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
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
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
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七)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
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九)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
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
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
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
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二、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
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
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除此之外,基金持有的债券、同业存单等会因各种原因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
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五、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从投资范围上看,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都具备良好的流动性。
六、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申请比例不低于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
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条款处理。
七、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可采用如下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实施此项工具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赎回成本提高。
(2)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实施此项
工具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得赎回款项。
(3)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款项小于按照赎回申请日当日的单位
净值计算的赎回款项。
(4)侧袋估值: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
损失。
八、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九、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十、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仓债券的规模大于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因市场利率波动、信用利差变化等因素造
成本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大于普通开放式债券型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
市交易。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
性约束。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
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的风险。
十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依
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况下,投资者面
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
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二、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对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鹏扬客服
电话4009686688、鹏扬网站(www.pyamc.com)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
送交易确认单。
2、基金交易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制了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投
资人可以登录鹏扬网站(www.pyamc.com)自助订制;也可直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4009686688
订制。
3、由于投资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电子邮箱设置、通
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
的投资人,请及时通过鹏扬网站,或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订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据需
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可提供的订制内容包括每周净值通知、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
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订制内容包括每周净值通知、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
账户余额、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投资人订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号码和电子邮
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到该
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管理
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鹏扬客服电话服务
鹏扬客服电话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查询。
鹏扬客服电话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
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订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9686688
(四)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查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1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pyamc.com
(六)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
基金账户开户、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网上交易业务
规则以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yamc.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书更新期间期,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08-31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9-09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2022-09-09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公告 2022-09-21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10-12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022-10-26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2-12-09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12-28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01-20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2-08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03-22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29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04-04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4-25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6-0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6-28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07-03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07-03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7-06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07-07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3-07-12
关于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开放期的公告 2023-07-19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1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7-1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7-28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2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设立日期:2016年7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968-66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
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的情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
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
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时间:2016年7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968-6688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开放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
十个工作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
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开放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至
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200%;除封闭期外,本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
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
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对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基金关
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基金关联方名单发送给对方。基
金关联方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确
认后,新的基金关联方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经双方确认的最新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
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
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
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
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本基金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明确约定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关投资额度和限制比例等的情
况进行监督。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比例和
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
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
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
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
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
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
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是
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
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
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
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
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
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
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资
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
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
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
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
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
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
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
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约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
登记机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期限为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
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
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