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海富通鼎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52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运作。本基金管理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本基金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5.发起式资金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单笔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7.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8.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8年7月27日《证券日报》的《海富通鼎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进行本基金的销售;其他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1.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事宜。
1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3.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以及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1)本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若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大额赎回本基金,投资者面临集中大额赎回而影响基金运作和净值表现的风险等。(4)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风险。(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52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过《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海富通鼎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鼎丰定开债券,基金代码:006219)。
2.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1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力争实现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7.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以及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1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发售。
9.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海富通鼎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10.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联系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联系人:暴潇菡
11.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发售时间内,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投资人多次认购的,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须按照认购申请的确认金额确定认购费率,并据此计算认购费用,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若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若基金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12.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费
本基金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据单笔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当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时,认购费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10,000×0.60%/(1+0.60%)=59.64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59.64=9,940.36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9,940.36+5.00)/1.00=9,945.36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9,945.36份。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本基金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4)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
(5)缴款方式
通过销售网点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将同时面向机构投资人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投资人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三、机构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人可以在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卡开户、认购申请。
(一)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7:00。
2.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注册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加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5)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账号)及银行开户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7)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8)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传真。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使用贷记凭证或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
5.注意事项
(1)基金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开户确认结果。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及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二)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电话:021-38650999
传真:021-50479997
联系人:吴晨莺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40099(免长话费)
公司网址:www.hft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纯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三)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联系人:暴潇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40099(免长话费)
公司网址:www.hft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四)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五)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