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九月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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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8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准予平安惠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823号)进行募集,该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8月2日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
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
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12、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13、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
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4、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
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
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8 月 1 日(其中基金经理相关信
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12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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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1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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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惠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平安惠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惠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平安惠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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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惠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平安大华惠兴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惠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惠兴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惠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惠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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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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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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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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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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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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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 R.J.Michalski Inc.(美国)养
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
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从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
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 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
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
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兼任瑞士德科集团顾问、崇侨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 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大华银行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 董事、新加坡大华亚洲(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大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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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
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
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
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
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专职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
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
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
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
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
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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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加
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员、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岗。
(3)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9 年生。曾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副科
长、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士学位。曾任上海赛宁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
经理、渣打银行产品主管、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审计部副
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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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
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2、基金经理
余斌先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先后担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
部分析师、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项目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信用研究员、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副总
监。2015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
任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0-16至今)、平安惠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7-10-16至今)、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0-
16至今)、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0-16至今)、平安惠裕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7-10-16至今)、平安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2-
1至今)、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05-16至今)、
平安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05-16至今)、平安合慧定
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07-04至今)、平安合悦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08-02至今)、平安合丰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08-09至今)、平安惠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8-22至今)、平安惠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9-06至今)、平
安合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03-19至今)、平安估值
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5-21至今)、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9-06-05至今)、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6-
24至今)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张恒,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12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肖宇鹏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
事总经理李化松先生,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DANIEL DONGNING SUN先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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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化松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
研究所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年3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花旗集团投
资银行高级副总裁、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部量
化服务负责人。2014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
执行总经理。现任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股息精选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泉先生,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曾先后担任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助理。2017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
理,现任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维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2010年7月起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2016年5月加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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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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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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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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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则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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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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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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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根据公
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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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48220.792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一)托管业务概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 2 月 8 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
份、外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一
级法人体制。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先后于 2001 年、2005 年引入国际金融公
司和法国巴黎银行入股,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 2007 年成
功上市。目前注册资本为 84.82 亿元,下辖 17 家分行,196 家营业网点,员工
总数 8700 余人。
南京银行坚持走差异化、特色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努力做成中小银行
中的一流品牌,将中小企业和个人业务作为战略业务重点推进,丰富业务产品体
系,倾力满足中小企业与个人融资需求,业务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自 2007 年
设立第一家异地分行以来,跨区域经营不断推进,先后设立了泰州、北京、上海、
杭州、扬州、无锡、南通、苏州、常州、盐城、南京、镇江、宿迁、连云港、江
北新区、徐州、淮安 17 家分行,机构战略布局持续深化。
2014 年 4 月 9 日,南京银行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取得资格后,南京银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
的优势,持续加强与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托管产品种类不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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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丰富,目前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理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
基金子公司专户/专项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
划保管、私募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等业务。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南
京银行托管产品组合数超过 2900 只,托管规模超 16000 亿。
(二)资产托管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情况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南京银行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成立了独立的一级部门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运营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内控稽核部、综合管
理部、研究开发部六个内设部门。
目前,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 53 人,其中从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投
资监督、信息披露、内控稽核的人员 31 人,市场营销 14 人。相较同期获批基金
托管资格的其他银行,南京银行在托管运营上配备较强的人力。
(三)托管系统情况
南京银行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建,
使用了其最新版本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公募基金的托
管业务。该系统采用了基于 EJB 技术的 B/S 结构,支持远程接入功能,能够实现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
全对接,具有良好的安全性、稳定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且与本行的其他业务
系统严格分离。
南京银行开发建设了自己的“鑫托管”业务系统。2016 年 10 月,南京银行
自主研发的“鑫托管”系统上线,解决了清算系统问题,大大提升了划款效率。
2017 年 5 月,“鑫托管”系统二期功能上线,实现了全业务流程系统操作,同时
推出了“鑫托管”托管网银系统,客户可以通过托管网银实时查询托管账户资金
余额、托管产品处理进度,可以通过托管网银系统进行指令录入、划款材料上传
等。2018 年 2 月,“鑫托管”系统推出深证通、专线渠道,实现与管理人指令系
统直联。2018 年 5 月,推出“鑫托管”系统微信服务号,管理人可通过微信端实
时查询托管账户资金余额、托管指令处理进度等。 下阶段,将持续推动系统
建设,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营运效率。一是着力完善“鑫托管”系统功能,使鑫
托管系统成为集业务处理、数据管理、绩效考核、内控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于一
体的托管业务综合平台;二是实现“鑫托管”系统直联中债登、上清所以及中证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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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业务系统,进一步优化交易确认和监督流程,满足客户交易时效性要求;三是
建设“鑫托管”大数据平台,对业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利用,更好为客户服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由业务运营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内控稽核部、
综合管理部、研究开发部六个部门组成。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控稽核
部,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其他各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风险控制制度,落实具体
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总行风险部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内设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内控稽核部,该部门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内设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行资产与基金资产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运作部
门与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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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内控稽核部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
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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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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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代销机构
(1)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电话:021-33355333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二、登记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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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联系人:陈怡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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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8年5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82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自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30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200,006,668.09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9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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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8年8月2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
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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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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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
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
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5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5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5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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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不得低于 5 份。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
得低于 5 份。留存份额不足 5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或转换。
6、投资者投资平安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
于人民币 10 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
况调高最低定投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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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 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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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时收取,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投
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N 为日
历日)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N<30 天 0.05%
N≥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含)的投资人,
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若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关于赎回费的要求,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依照新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
组织的自律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若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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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份额
4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 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基金份额 375,781.63 份。
例 4: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
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基金份额 5,680,871.21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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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7、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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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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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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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
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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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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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本基金追求基金产品的长期、持续增
值,并力争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