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QDII-LOF)
基金主代码 16112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11月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8年8月13日
赎回起始日 2018年8月13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8年8月13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QDII-LOF)A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QDII-LOF)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1124 00626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 是
注: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简称“香港小盘”)自2018年8月13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和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同时本基金原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并自2018年8月13日起开放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暂未开放转换业务,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6年11月10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于2016年11月9日刊登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定期定额投资。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定期定额投资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C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及以上 0%
本基金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他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安排
1)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每期扣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元,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规定自己的最低扣款金额。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并在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相同的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若遇非基金开放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以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通常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T+2工作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4)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日常申购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其他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业务规则与相关公告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6.C类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F
邮政编码:510620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0-85102506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703室
邮政编码:100033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10-63213377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邮政编码:200121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1-50476668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客户服务传真:020-387988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6.2场外非直销机构
暂无,如将来新增非直销销售机构,详见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根据《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申购、赎回或定期定额投资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请及申购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