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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 8 月第 2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8 月第 2 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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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8]1119 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9 月 3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
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使用量化模型进行选股,并不是利
用量化模型进行程序化交易。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其中 A 类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 类份
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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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次更新主要涉及调整基金经理事项,已在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表述做出了修订。除
非另有说明,其他信息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2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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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4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7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7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7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8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8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9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0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09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0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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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安信量化优选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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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
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开放式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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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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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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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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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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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9.8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95%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20.28%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中信证券股
份公司投行部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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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立功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规
划发展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
五矿驻深企业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周智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投资副总监、
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五矿鑫扬(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
章卉女士,董事,理学硕士。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广州华多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广州市百果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现任帕拉丁股权投
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经理。
郭伟喜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福云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上海中科合臣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厦门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高能资本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业务董事,中广核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职。现任中广核财
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投资业务总监。
尹公辉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四川建材工业学院辅导员、学办主任,中农
信(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北鼎晶
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
刘忠亚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省审计厅外资处主任科员,苏亚金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副所长。现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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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合伙人。
江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中国
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现任武汉大学二级教授,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
系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周敏女士,职监事会主席,法学硕士。历任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合规法务部总经理、纪委书记兼合规法务部总经理,五
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合规法务部总
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理。
余斌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稽核二处处长、
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助理、稽核监察总部副总经理,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现任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周孚蓉女士,监事,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帕
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深圳市碧桂园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深圳市
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
王卫峰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财务
人员,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监察稽核主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张再新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工会财务委员、运营部总经理助理、运营部副总
经理兼交易主管。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部总经理。
丁雪寒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合规法务
岗,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兼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兼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
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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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孙晓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襄理、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南方
证券行政接管组成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兼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
李学明先生,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
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安信基
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乔江晖女士,副总经理,文学学士。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长、副处长,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公司督察长。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廖维坤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理学学士。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院电算站软
件工程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管理总部电脑工程师、布吉营业部营业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
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张翼飞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摩根轧机(上海)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
管,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处研究员,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日盛嘉富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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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舟扬先生,香港大学哲学博士。历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今,任安信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08 月 24 日至今,任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杨扬先生 2018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0 年 01 月 20 日
龙川先生 2018 年 09 月 03 日至 2020 年 01 月 20 日
施荣盛先生 2020 年 0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08 月 23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张翼飞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陈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总
部助理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权益
投资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兼价值投资部总经理。
张竞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总经理兼国际投资部(筹)总经理。
徐黄玮先生,理学硕士。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衍生产品部研究岗、资产管理
部量化研究岗、权益及衍生品投资部量化投资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
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占冠良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管理部投资经
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FOF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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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总经理。
陈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兼研究
部总经理。
袁玮先生,理学博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员,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价值投资部副总经理。
聂世林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证券投资
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基
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副总经理。
张睿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经理、交易
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部投资经理,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固收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李君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国信证券研究所研
究部高级行业分析师,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投资研究员,太和先机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东方睿德(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投资
总监,上海东证橡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易美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南信息学院商学院电子商务教师,盛诺金投资顾问
(深圳)有限公司投资顾问部副经理,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评级(二)部总经理助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资金运
营部交易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投资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任凭女士,法学硕士,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加入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历任运营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投研助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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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宾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
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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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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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
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
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
的控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
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
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
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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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受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
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
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
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
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
内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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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3 人,平均年龄 34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2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3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
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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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86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
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
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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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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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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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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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招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联支付支持的银行卡。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2)直销中心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江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银行销售渠道:
(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站:www.jsbchina.cn/
(2)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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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季颖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5
网站:www.zrcbank.com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站:www.nbcb.co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第三方销售公司销售渠道:
(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1818 /010-66154828
网站:www.5irich.com
(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网站: www.duxiaoman.com
(3)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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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licai.com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西环广场 T2)19 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jijin.com
(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长安中心 26 号院 2 号楼 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站:www.qianjing.com
(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国际中心 B 座 407
法定代表人:刘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9)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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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10)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69999
网站:http://www.boserawealth.com
(11)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0-5919
网站: www.fengfd.com
(1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站:https://www.puyifund.com
(1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站:https://www.hgccpb.com
(1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楼 806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5-818
网站:www.huaruisales.com
(1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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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E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s://homeway.com.cn
(1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冠捷大厦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网站:www.jdt.com.cn
(1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电话: 4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1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站:www.huilinbd.com
(20)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站:http://www.msft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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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69 号蚂蚁 A 空间 9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2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站:www.snjijin.com
(2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24)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网站:www.qiandaojr.com
(2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2 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2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500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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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ehowbuy.com
(2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2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2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站:www.vstonewealth.com
(3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3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3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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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站:www.66liantai.com
(3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3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站: www.wacaijijin.com
(3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站:http://windmoney.com.cn
(36)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网站:www.jfz.com
(37)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洲路 2008 号新洲同创汇 D 栋 3 层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网站: www.simuwang.com
(3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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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1188
网站:8.jrj.com.cn
(3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6 号物资控股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站:www.jjmmw.com
(4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峻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网站:www.txfund.com
(4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站:https://www.tonghuafund.com
(42)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1 号世纪都会 1606-1607
法人:唐楚才
客户服务电话:4007-066-880
网站:http://www.phoenix-capital.com.cn
(43)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世茂大厦 C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站:https://www.taixinc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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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江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站: www.buyfunds.cn
(45)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8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4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21-50701003
网址:www.licaimofang.cn
(4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4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49)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宝盛南路 1 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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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www.yilucaifu.com
(5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电话:010-56856293
网址:www.yixinfund.com
(5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52)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 第 C4 栋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zhfundsales.com
(5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北塔 33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qieman.com
(5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站:http://www.ijijin.com.cn
(55)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438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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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站:https://www.cmiwm.com
证券公司及期货公司销售渠道:
(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层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站:www.ajzq.com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站:www.essence.com.cn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cczq
(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站:http://www.18.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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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qh168.com.cn
(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longone.com.cn
(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站:www.dtsbc.com.cn
(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站:www.dxzq.net
(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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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ebscn.com
(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站:www.gf.com.cn
(1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1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葛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站:www.glsc.com.cn
(1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站:www.gszq.com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1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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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18)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站:www.crsec.com.cn
(19)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站:www.cnhbstock.com
(20)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法定代表人:林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站:www.chinalions.com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02195553
网站:www.htsec.com
(2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23)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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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95304/4008-366-366
网站:www.hxzq.cn
(2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站:www.jhzq.com.cn
(25)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站:www.jzsec.com
(26)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956006
网站:www.lczq.com
(2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站:stock.pingan.com
(2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 406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956019
网站:www.csc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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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站:www.hysec.com
(3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3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户服务电话:95573/(0351)95573
网站:www.i618.com.cn
(3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站: www.tfzq.com
(3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站:www.wkzq.com.cn
(3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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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wlzq.cn
(3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站:www.west95582.com
(36)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户服务电话:400-916-0666/0574-87082030
网站:www.yongxingsec.com
(3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站:www.ciccwm.com
(3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站:www.cmschina.com
(4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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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站:www.zszq.com
(41)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网站:www.iztzq.com
(4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4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4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citics.com
(4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
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站:www.gz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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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sd.citics.com
(47)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5
网站:www.cnpsec.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65
传真:0755-82560289
联系人:宋发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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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邓雯
联系人:吴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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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119 号文
注册。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从 2018 年 8 月 24 日 起 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 止 , 有 效 份 额 为
10,026,297.51 份 基金 份额 ,利 息结 转的 基 金份 额为 3.08 份 基金 份额 ,两 项合 计
10,026,300.5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5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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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9 月 3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若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若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但未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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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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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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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
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机构(网
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除
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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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
表: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M<300 万元 0.1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7)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8)
养老目标基金;9)职业年金计划;10)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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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份额类别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赎回费率
A 类赎回费率
T<7 天 1.50%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180 天 0.50%
T≥180 天 0
C 类赎回费率
T<7 天 1.50%
7 天≤T<30 天 0.50%
T≥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资产;对
持续持有期超过 30 天(含 30 天)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75%归入基金资产;
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90 天(含 90 天)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50%归入基金资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于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渠道赎回的养老金客户,可将不计入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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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介上公
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
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并进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参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投资者在
开展对应基金促销活动的机构办理业务的适用该销售机构的费率,管理人可不再另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某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
金客户)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5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人
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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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250,000/(1+1.50%)=246,305.42 元
申购费用=250,000-246,305.42=3,694.58 元
申购份额=246,305.42/1.0520=234,130.63 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投资 25 万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可得到 234,130.6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 万份,持有时间
为 1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2100=24,200.00 元
赎回费用=24,200.00×0.50%=121.00 元
净赎回金额=24,200.00-121.00=24,079.00 元
即: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 2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24,07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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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
为 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1.50%=160.2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160.20=10,519.80 元
即:投资者(非直销中心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19.80
元。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
单独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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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除
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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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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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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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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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数量化分析为基础,在充分控制基金财产风险和保证基金财产流动性的前提
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型可转换债券)、次级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权证、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宏观政策导向、货币供应量、市场估值水平以及市场情
绪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大类资产收益率在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从而确定组合中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适度降低组合系统性风险。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使用量化模型构建股票组合,主要基于对股票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数据的深度
挖掘。具体而言,本基金在量化选股过程中关注数据主要包括交易数据、基本面数据和另
类数据等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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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数据。包括个股及股指不同频率的成交价格、成交量、成交额、订单簿等基础
数据以及资金流向等衍生指标。
2)基本面数据。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成长类数据,
毛利率、净利率、资产收益率等盈利类数据,以及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等估值类数据。
3)另类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公告、分析师研报、新闻舆情、股票社区中关于
股票的文章和评论等。
本基金在综合数据可获得性、建模复杂程度的基础上,对数据进行个性化的分析处理,
形成了一套完善的选股体系,并据此构建股票组合:
1)通过对低频和高频交易数据的深入挖掘,把握当前市场的微观结构和投资者情绪,
从而精选出能够预测未来超额收益的市场因子。
2)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数据进行定量分析,精选与未来超额收益率在统计上显著相
关的基本面因子。
3)通过文本分析、聚类分析等方法对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另类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分析,
精选出能够预测未来超额收益的因子。
4)将上市公司市场因子、基本面因子以及与另类数据相关的因子标准化后进行加权,
形成最终的因子综合得分。
5)按照股票得分高低构建投资组合,同时综合考虑股票预期回报、风险暴露、流动性、
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采用成熟的优化算法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优化,构建风险调整后的
最优投资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
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同券种收益
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
运用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
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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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国债期货投资,将构建量化分
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
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管理利率波动风险,实现基金
资产保值增值。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在基础资产类型和资产池现金流研究基础上,分析
不同档次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类
别资产的合理配置,同时注意流动性风险,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对部分高
质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增厚。
(七)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用权证估值量化模型评估权证的内在合理价值,
谨慎参与权证投资。另外,本基金还可利用权证与标的股票之间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冲机会,
获取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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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及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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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9)、(20)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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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8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15%
中证 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 只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代表性强的小市
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中证综合债券指数选样债券
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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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其他销
售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因而本基金的产品风险等级
具体结果应以各销售机构提供的最新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来源于《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7,268,749.05 89.83
其中:股票 37,268,749.05 89.83
2 基金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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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固定收益投资 2,252,522.83 5.43
其中:债券 2,252,522.83 5.4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85,892.98 4.06
8 其他资产 280,199.48 0.68
9 合计 41,487,364.3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323,243.00 0.79
B 采矿业 2,311,917.00 5.62
C 制造业 23,316,450.05 56.7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1,292,866.00 3.14
E 建筑业 1,166,889.00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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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批发和零售业 1,259,252.00 3.0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73,247.00 3.5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2,250,796.00 5.47
J 金融业 2,988,027.00 7.27
K 房地产业 131,439.00 0.3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40,575.00 1.5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4,048.00 0.2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7,268,749.05 90.6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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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2385 大北农 60,200 535,780.00 1.30
2 600563 法拉电子 3,300 527,604.00 1.28
3 600160 巨化股份 32,900 510,279.00 1.24
4 688063 派能科技 1,592 502,514.80 1.22
5 601699 潞安环能 29,400 495,390.00 1.20
6 600392 盛和资源 34,200 478,800.00 1.16
7 002268 卫 士 通 15,300 467,109.00 1.14
8 002625 光启技术 27,200 462,944.00 1.13
9 601997 贵阳银行 83,000 455,670.00 1.11
10 002250 联化科技 29,200 452,600.00 1.1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247,550.02 5.4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972.81 0.01
8 同业存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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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 - -
10 合计 2,252,522.83 5.4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19629 20 国债 03 8,100 825,336.30 2.01
2 019666 22 国债 01 6,000 612,125.75 1.49
3 010303 03 国债⑶ 4,000 404,351.78 0.98
4 019663 21 国债 15 2,000 201,669.97 0.49
5 019534 16 国债 06 1,000 102,314.93 0.2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国债期货投资,将构建量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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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
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管理利率波动风险,实现基金
资产保值增值。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光启技术(代码:002625 SZ)外其他证券的发行
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5 日,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违规、内部制度不完善、信息
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重大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通知整改。
以上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318.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5,377.9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99,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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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80,199.4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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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9 月 3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安信量化优选股票 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9.3-
2018.12.31
-3.25% 0.54% -11.04% 1.42% 7.79% -3.46%
2019.1.1-
2019.12.31
44.04% 1.32% 23.28% 1.23% 20.76% 0.09%
2020.1.1-
2020.12.31
42.03% 1.45% 18.51% 1.37% 23.52% 0.08%
2021.1.1-
2021.12.31
17.49% 1.13% 14.14% 0.83% 3.35% 0.30%
2022.1.1-
2022.12.31
-21.22% 1.41% -16.90% 1.17% -4.32% 0.24%
2018.9.3(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22.12.31
83.19% 1.29% 23.27% 1.19% 59.92% 0.10%
安信量化优选股票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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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9.3-
2018.12.31
-3.38% 0.54% -11.04% 1.42% 7.66% -2%
2019.1.1-
2019.12.31
43.72% 1.32% 23.28% 1.23% 20.44% 0.09%
2020.1.1-
2020.12.31
41.42% 1.45% 18.51% 1.37% 22.91% 0.08%
2021.1.1-
2021.12.31
17.02% 1.13% 14.14% 0.83% 2.88% 0.30%
2022.1.1-
2022.12.31
-21.55% 1.41% -16.90% 1.17% -4.65% 0.24%
2018.9.3(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22.12.31
80.29% 1.29% 23.27% 1.19% 57.02%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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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基金进行托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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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可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
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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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流通受限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可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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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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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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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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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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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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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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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相关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
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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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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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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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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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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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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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即发起资金认购方)
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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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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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四)量化投资策略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使用量化模型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在量化选股过程中通过对交易
数据、基本面数据和另类数据等的深入挖掘及定量分析选取适当的量化因子建立量化选股
模型。
基金管理人根据股票得分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综合预期回报、风险暴露、流动性、
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采用成熟的优化算法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优化,构建风险调整后的
最优投资组合。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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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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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并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此外,回购交易中由于
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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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
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下跌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因此股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
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使用量化模型构建风险调整后的最优股票投资组合,但并不能完全
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自身投
研优势,加强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
益波动。
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
标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
作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展期操作,平仓
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他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
不足时,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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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
期货盯视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
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
不足,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
超出预期的损失。
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
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
风险。
对手方风险: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态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
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
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
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金所交易规则
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
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信用风险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利率风险是市
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
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
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是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
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4)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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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
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
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
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量化模型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使用量化模型构建股票组合,其中构建量化模型的数据包括交易数据、基本面
数据、另类数据等因子,这些数据通常来源于不同的数据提供商,并且根据不同的需求在
数据挖掘过程中可能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投资人员采用处理后的数据构建量化选股模型,
数据质量和数据挖掘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可能直接影响量化模型的精度,形成数据风险。
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不是基于量化模型进行程序化交易。本基
金在投资过程中用到量化模型选股,量化模型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基金的业绩表现,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导致量化模型失效,基金业绩表现不佳,无法
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的风险。
(6)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同时,《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若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清算并终止
《基金合同》。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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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约定。
(二)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时,因投资者赎回导致基金规模下降而使基
金资产的流动性出现明显降低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为有效应对和处理本基
金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防范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事件或损失,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
的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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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及时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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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项等。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
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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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若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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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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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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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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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也
可直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持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
线咨询互动。
四、短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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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
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
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
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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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披露日期
1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
增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2 月 16 日
2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
增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3 月 30 日
3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2022 年 3 月 31 日
4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公司旗下 FOF 资产管
理计划通过直销柜台办理旗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免收相关费用的公告
2022 年 4 月 15 日
5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 79 只基金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2022 年 4 月 21 日
6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 79 只基金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2022 年 7 月 20 日
7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不法分
子假冒本公司、本公司员工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的公告
2022 年 8 月 11 日
8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 79 只基金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
2022 年 8 月 30 日
9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3 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 年 10 月 25 日
10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变
更的公告
2022 年 12 月 13 日
11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
增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12 月 20 日
12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4 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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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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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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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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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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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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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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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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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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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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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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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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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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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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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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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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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若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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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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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注册资本:5.06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0755-82509999
传真:0755-82799292
联系人:蔡梓曼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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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
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型可转换债券)、次级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权证、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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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
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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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及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6.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6.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16.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7.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17.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17.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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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12)、(19)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
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
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法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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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
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
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
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
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
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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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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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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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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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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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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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深圳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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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