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5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56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5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5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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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
约等风险,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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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
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投资策略、市场情况等
发生较大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
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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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
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
部分。
16、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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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业务的场所。
29、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
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
券账户。
35、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以上海证券账户为基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
基金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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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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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华夏沪港通上证50AH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50AH优选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
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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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销售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
托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
另行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场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尚未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场内证券经纪机构和场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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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
数部分对应的认购资金退还投资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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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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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