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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汇承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 年 3 月 1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650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等
法律法规以及《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 《广
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3 月 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3 月 2 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 2022 年 3 月 2 日至 2022 年 3 月 15 日。 自 2022
年 3 月 16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15 日(含)为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
购、赎回等业务。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
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3.1.1、 通过非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
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1.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1.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1.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申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3.2.1、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2.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3.2.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4.1.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非直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投
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 注册登记
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
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1.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1.5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2.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2.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
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gfzxzx@gffunds.com.cn
(3)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4)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 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6)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销售相关
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
规则与操作流程。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本公告仅对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等
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
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7.2、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7.3、2022 年 3 月 2 日至 2022 年 3 月 15 日为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
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2022 年 3 月 15 日 15:00 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
金的申购、 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本基金目前大额申购限额为
10,000 元(参见本公司 2019 年 1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和 2020 年 2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旗下基金调整申购(含定期
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确认业务规则的公告》),具体措施如下:暂停投资者单日单个基金账户
通过申购合计超过 10,000 元的大额业务。 即如投资者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请金
额大于 10,000 元,则 10,000 元确认申购成功,超过 10,000 元(不含)金额的部分将有权确认失
败;如投资者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多笔累计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大于 10,000 元,按申请金额从大到
小排序,本公司将逐笔累加至 10,000 元的申请确认成功,其余超出部分的申请金额本公司有权
确认失败。 投资者通过多家销售渠道的多笔申购申请将累计计算,并按上述规则进行确认。 本
基金目前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7.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
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 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
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2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