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6月26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11月0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181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
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
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
主要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
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
1、选样空间
中证香港300指数样本中符合港股通条件且过去三年连续现金股息率
大于0的证券。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剔除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不足5000万港元的
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三年的平均现金股息率由高到低
排名,选取排名靠前的3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报告期指数=×3000
除数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汇率)。汇率、
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与
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所有样本权重相等。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csindex.com.cn/)。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为2021年度定期更新,同时根据基金合同
修改侧袋机制进行了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6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2021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5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9
九、基金的投资 ................................................. 72
十、基金的业绩 ................................................. 8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8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4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9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1
十七、侧袋机制 ................................................ 108
十八、风险揭示 ................................................ 11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65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中证
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为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财通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50、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标的指数:指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9、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
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
括沪港通和深港通
6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设
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3、《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何亚玲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理芬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义
乌证券交易营业部经理、西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办公室主任、运营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部
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总监,中信证券(浙江)公司合规总监、执行总
经理兼江西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经理,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总经理助理兼首席风险官。现任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浙江证券业协会合规风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风险管理委
员会委员。
王家俊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东方证券遵
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南方
分公司总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
书记、董事,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可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历任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董事;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
理、副部长,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部长(主任),现任杭州
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部长兼任集团职工监事、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静波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诺亚(中国)财富管
理中心市场总监,上海中和至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青岛易
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浙
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西藏观复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德清瀚叶科创文化园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雍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开国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科研所应用室副主任、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处长、科研所副所长;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
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中平国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大众公
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仲裁员。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易居(中国)企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钜派投资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会计专业硕士,正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资深会员、专家库专家,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财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职工监事:
殷平先生,职工监事,产品战略部总监,产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金融部六级产品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研发部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战略部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汪海先生,副总经理,上海大学双学士,新加坡管理大学财富管理硕士。
历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经理助理,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
经理;建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为臻先生,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南昌大
学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本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
部系统开发与维护员,国联安基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德邦基金运作保障部
总经理。2018年10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运
营总监,分管信息技术部和基金清算部。
4.督察长
武祎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会计与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云
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市场监管处副主任科
员,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四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
综合处主任科员,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南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上海财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吴迪先生,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硕士。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就曾任职于
信诚基金产品开发部。2012年5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曾担任
战略产品部产品经理、量化投资部研究员、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
量化投资一部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9年04月26日至2019年07月26日:
苏俊杰先生,美国芝加哥大学金融数学硕士。历任曾任MSCIINC.分析
师,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就职
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林洪钧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金梓才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金立先生,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马慧祎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监。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