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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31212更新)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7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8]1105号文
注册募集,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1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该指数样本空间为MSCI中国A股指数。
MSCI中国A股指数初始构建时的成份股来自MSCI中国全股票指数。MSCI中国A股指
数首先选择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然后剔除无法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
的A股股票,代表在中国上市的大中盘股票的整体表现。MSCI中国全股票指数依据MSCI
全球可投资市场指数编制方法(Global Investable Market Indexes Methodology)确
立,覆盖了A股、B股、H股、红筹股、P股和海外上市的大中盘中国股票。MSCI的新兴市
场可投资要求(The Emerging Markets Investability Requirements)和全球最小规模准
则(Global Minimum Size Reference)适用该样本空间构建过程。同时,该样本空间剔除
上交所及深交所中处于ST或*ST状态的A/B股以及在美国上市而由于反向收购退市的股
票。
(2)选样方法
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选取MSCI中国A股指数中,按GICS行业分类属于可选消费及
主要消费的股票。
(3)指数计算
该指数主要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并考虑了外国纳入因子(Foreign
Inclusion Factor)以及外国持有限制(Foreign Ownership Limits)的影响。该指数的
再平衡与MSCI全球可投资市场指数同时进行。
(4)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查询路径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详见MSCI指数公司官网(https://www.msci.com)。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其不掌
握相关信息的内容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23年09月30日(未经审
计)。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4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1
九、基金的投资............................................................61
十、基金的财产............................................................7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75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8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86
十六、风险揭示............................................................92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3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6
二十三、备查文件.........................................................13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前
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
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
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
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4、法定代表人:李强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8、电话:0755-88601888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何凌
10、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强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筹资处科
员、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法规处、机构监管处、基金监管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副局长(挂职),前海金融控股有限
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曾兼任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局长助理、汇丰前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
圳市前海金融同业公会会长、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世纪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22年4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颖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
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
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曾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兆华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
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
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
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北
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北京万盛
祥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正方天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
科院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
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
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
武怀良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历任航空航天部西安远东公司技术
员、力学计量室主任,西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交易部经理,南方证券公司西安营业部
副总经理,华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自营资产运营部总经理。2012年加盟开源证券,历任自营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开源证券职工董事、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SHI SHA(沙石)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经济系本科和硕士,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
校园(SUNY at Stony Brook)经济学博士学位。国籍:美国。曾任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
研究所研究员,纽约大通银行、荷兰银行助理、副总裁、董事,瑞士银行、巴克莱银行董
事、执行董事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际事务高级顾问等职。现任施罗德交银理财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
澳帝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区外部顾问等职。
龚方雄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物理学学士、运筹学及经济学硕士,费城坦普尔大学物
理学硕士,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香港。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部联席主管,摩根大
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合公司(企业)投融
资主席,摩根大通中国投资银行主席。现任FXG Capital Intl.Limited,FX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等机构董事职务。
Qing Li(李庆)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金融博士,北
京大学数学学士,曾入选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国家集训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美
国Lehman Brothers股票自营交易部研究员,美国Fortress Investment Group基金经
理,美国Tykhe Capital LLC量化投资基金经理,美国SAC Capital Advisors投资组合基
金经理。现任美国量化投资基金公司Siencecast Management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
樊臻宏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商业管理博士学位。历
任ARGONAUT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分析员、美林证券全球科技策略师、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及项目部副总经理、北京春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天
津汇通太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建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叮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Terence Culver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国籍:美国。历任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
究所项目经理,联合国GeSCI组织全球新兴市场政府顾问及开发专家,哥伦比亚大学国际
和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美国数字金融集团-DFG Fund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
人。
Samuel T.Lundquist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国籍:美国。在美国宾夕法尼亚
大学沃顿商学院先后工作25年,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对外事务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
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陆琦先生,监事,理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国籍:中国。历任穆迪信息咨询有限公
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研发组组长,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2015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
金,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监。
傅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
曾媛媛女士,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4年
4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交易部总监。
汤力女士,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青国际出版集团法务部主任,汤森路透
法律集团产品培训师,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经理。2013年11月起加入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刘艳女士,金融学硕士。国籍:中国。2006年8月至2013年9月任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渠道总对总主管,2014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第三方渠道
部总监。
崔宸龙先生,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国籍:中国。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
任深圳市前海安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7年8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投资部负责人、首席ESG官、基金经理。
李刚先生,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先后任职于长江证券,任营运管理总部业务管
理部主管、公司交易所产品创新小组秘书;曾任西部证券信用业务部高级经理、零售业务
总部副总经理;曾任长江证券西安营业部副总经理兼投顾总监、深圳深南路营业部总经
理。2020年加入开源证券,现任开源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孙达先生,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先后任职于中国铁路第五工程局,任土木工程
师;曾任北京嘉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任工程部经理。现任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
科院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
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
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
孙辰健先生,督察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副经理、西北服务中心主任、信息管理部总监;深圳证券通信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数据
技术分公司副总经理;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摩根斯坦利华鑫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华
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何璁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信息技
术部经理,汉唐证券红岭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东莞银证通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
部门总经理,华林证券总裁助理。2016年6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曲扬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博
士。曾任职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年7月
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
邱杰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北京大
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福建省财政厅、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2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陶曙斌先生,管理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12
月18日、黄玥先生,管理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至今。
黄玥先生,兰州大学硕士,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控策略部高级经理,数
量化投资部总监助理,负责量化平台搭建,数量化研究和投资。2015年11月加盟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投资副总监、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基金经理。2017年2月
21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月1日转型为前海开源
中航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2月21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证军工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7月3日至2021年2月23日,任前海开源量化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14日至2021年9月6日,任前海
开源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4日至2022年12月2
日,任前海开源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4日至今,任前海
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8日至今,任前海开源
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黄玥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曲扬、邱杰、崔宸龙、吴国清、王霞、杨德龙、肖立
强。曲扬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邱杰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肖立强为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秦亚峰、刘静、章俊、李炳智、史延、吴彦、林
悦、易千。秦亚峰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刘静、章俊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副主席,李炳智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邱杰、曲扬、杨德龙、李赫、肖立强。邱杰为FOF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曲扬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李赫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秘
书。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制度管理制
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机构设置及部门基本职能制度和销售管理制度等;第三个
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
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
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
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
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
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
督,形成意见上报总经理及督察长;对公司各部门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建立和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的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
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团队
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
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和合规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负
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系统的开
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标的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标的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
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
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
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定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年度合规专项考核。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
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
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
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
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
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2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27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
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
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
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
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
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何凌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服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qhkyfund
微信小程序:前海开源基金
官方APP:前海开源基金
2、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14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15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6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7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金融长安中心26号院2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电话:010-59422766 网址:www.qianjing.com
18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kenterui.jd.com
1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95391 网址:www.tfzq.com
2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9,16-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N1座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2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23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86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24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25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26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服电话:400-080-8528 网址:www.igesafe.com
2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海银金融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9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30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
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31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3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3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7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铭丰大厦4层401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8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40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4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4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8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4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50 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客服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51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号楼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5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3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F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puzefund.com
54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1、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55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11层1105单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021-6537-0077 网址:www.jigoutong.com;www.jiyufund.com.cn
57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6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6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6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6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5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服电话:0311-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66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67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46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服电话: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筹建中)
68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丘斌 客服电话:96699;400-83-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69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70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卢士远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71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91号国际商务中心B座20楼 法定代表人:周锋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网址:www.youyufund.com
72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7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7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75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76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法定代表人:张莲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prolinkfund.com
7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78 北京富国大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富国大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4楼3层30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5层 法定代表人:许家宝 客服电话:400-088-0088 网址:www.fuguowealth.com
7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0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3-1801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8224-888 网址:www.jfzinv.com
81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82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新洲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D栋3层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www.simuwang.com
8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4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85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大厦9-11层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86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87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1806 法定代表人:戴媛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www.xintongfund.com
88 福克斯(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福克斯(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亿利生态广场)1号楼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客服电话:400-689-7859 网址:www.haofunds.com
8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9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9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2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9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9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9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
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9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9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97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98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99 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富德生命保险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彭维熙 客服电话:400-677-3333 网址:www.jhjzfund.com
100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10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02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03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0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10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108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0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8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0 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308-9室 法定代表人:张秋林 客服电话:400-9987-593 网址:fund.qiushicaifu.com
111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2座2-1座、2-2座7层、B2座一层108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B座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宏波 客服电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11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13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11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1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11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17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118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19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楼中欧基金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罗炜
电话:(0755)83181579
传真:(0755)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施翊洲、陈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2018年7月12日证监许可[2018]1105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自2018年12月
13日至2019年1月11日,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291,532,799.21份,利息结转份额
38,634.45份,合计291,571,433.66份,募集户数1,443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合同于2019年1月1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
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
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该类基金份额
赎回,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基金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
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
金份额强制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份额及账户最低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元) (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 <50万 1.20%
50 万≤ M <250万 0.80%
250万 ≤ M <500万 0.50%
M ≥500万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或相关公告。
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销售机构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如果有多笔
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当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三:某投资人投资8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0%,假设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1+1.20%)=79,051.38元
申购费用=80,000-79,051.38=948.62元
申购份额=79,051.38/1.0800=73,195.72份
即:投资人投资8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其可得到73,195.72份A类基金份额。
举例四:某投资人投资8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80,000.00/1.0800=74,074.07份
即:投资人投资8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元,则其可得到74,074.07份C类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D(天)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7 1.5%
7 ≤ D <366 0.50%
366 ≤ D <731 0.25%
D ≥ 731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天的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D(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7 1.50%
7 ≤ D <30 0.10%
D≥30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相同,按照各自对应的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和赎回费率计算,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五: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0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80=10,880.00元
赎回费用=10,880.00×0.50%=54.40元
赎回金额=10,880.00-54.40=10,825.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825.60元。
举例六: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80=10,880.00元
赎回费用=10,880.00×0.10%=10.88元
赎回金额=10,880.00-10.88=10,869.1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5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869.12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8、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
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
发布异常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单
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
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
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
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
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
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无法全部确认,应
当对小额赎回申请人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过程中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基金管理人参照上述处理方式办理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
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
改《基金合同》。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
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
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将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
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临时调
入及调出成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
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
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
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包括替
代、抽样等技术手段在内的优化复制法来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
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股票组合应符合投资于股
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的比例限制,并符合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的投资比例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
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
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
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
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
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将
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通过主要采取组合
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
券投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
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
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估,借用
必要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合理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充分考虑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
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
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
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7、现金管理策略
为保持基金的资产流动性,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具体而言,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资产组合中的现金存量水平、申购赎回情况及基金跟踪误差控制情况,在确定总
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
以及各类资产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定期对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创造
稳定的收益。
8、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
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
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
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
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
代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
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金融工程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
督检查;并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4)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
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MSCI China A Consumer
Discretionary and Consumer Staples Index)。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是由全球着名的指数供应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MSCI)编制的跟踪中国A股市场消费行业表现的指数。
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强、指数编制方法透明等特征,能够较好的反映中
国A股市场消费行业总体发展趋势。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指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的活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本基金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
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且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
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
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09月30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5,893,127.36 93.49
- 其中:股票 85,893,127.36 93.49
2 基金投资 0.00 0.00
3 固定收益投资 0.00 0.00
- 其中:债券 0.00 0.00
- 资产支持证券 0.00 0.00
4 贵金属投资 0.00 0.00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0.00 0.00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00 0.00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00 0.00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892,178.63 6.41
8 其他资产 93,090.15 0.10
9 合计 91,878,396.1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545,574.00 4.98
B 采矿业 0.00 0.00
C 制造业 76,122,782.62 83.4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0.00 0.00
E 建筑业 0.0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395,485.30 0.4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0.0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236,880.00 0.26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00 0.00
J 金融业 0.00 0.00
K 房地产业 0.00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37,028.84 3.1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0.0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0.00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00 0.00
P 教育 0.00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0.00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00 0.00
S 综合 0.00 0.00
- 合计 84,137,750.76 92.19
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0.00 0.00
B 采矿业 0.00 0.00
C 制造业 1,036,829.83 1.1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0.00 0.00
E 建筑业 0.0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0.0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04,754.00 0.77
H 住宿和餐饮业 0.00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439.21 0.01
J 金融业 0.00 0.00
K 房地产业 0.00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0.0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353.56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0.00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00 0.00
P 教育 0.00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0.00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00 0.00
S 综合 0.00 0.00
- 合计 1,755,376.60 1.92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4,933 26,857,747.15 29.43
2 000858 五 粮 液 44,800 6,993,280.00 7.66
3 600809 山西汾酒 17,300 4,143,350.00 4.54
4 002594 比亚迪 16,800 3,976,560.00 4.36
5 002714 牧原股份 92,400 3,501,036.00 3.84
6 600872 中炬高新 87,500 3,022,250.00 3.31
7 600600 青岛啤酒 33,000 2,886,180.00 3.16
8 601888 中国中免 26,772 2,837,028.84 3.11
9 000568 泸州老窖 12,868 2,787,852.20 3.05
10 000625 长安汽车 193,756 2,604,080.64 2.85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605 珀莱雅 8,832 897,331.20 0.98
2 600009 上海机场 18,600 704,754.00 0.77
3 688539 高华科技 1,653 67,888.71 0.07
4 688361 中科飞测 107 8,152.33 0.01
5 688478 晶升股份 157 6,961.38 0.0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315.3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0.00
3 应收股利 0.00
4 应收利息 0.00
5 应收申购款 84,774.77
6 其他应收款 0.00
7 其他 0.00
8 合计 93,090.1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88539 高华科技 67,888.71 0.07 新股流通受限
2 688361 中科飞测 8,152.33 0.01 新股流通受限
3 688478 晶升股份 6,961.38 0.01 新股流通受限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1.17-2019.12.31 37.36% 1.29% 45.75% 1.35% -8.39% -0.06%
2020.1.1-2020.12.31 69.06% 1.51% 66.26% 1.55% 2.80% -0.04%
2021.1.1-2021.12.31 1.88% 1.63% -6.79% 1.67% 8.67% -0.04%
2022.1.1-2022.12.31 -11.01% 1.52% -15.40% 1.51% 4.39% 0.01%
2023.1.1-2023.9.30 -10.86% 1.09% -8.87% 1.04% -1.99% 0.05%
2019.1.17-2023.9.30 87.68% 1.44% 74.14% 1.46% 13.54% -0.02%
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1.17-2019.12.31 37.08% 1.29% 45.75% 1.35% -8.67% -0.06%
2020.1.1-2020.12.31 68.72% 1.51% 66.26% 1.55% 2.46% -0.04%
2021.1.1-2021.12.31 1.68% 1.63% -6.79% 1.67% 8.47% -0.04%
2022.1.1-2022.12.31 -11.19% 1.52% -15.40% 1.51% 4.21% 0.01%
2023.1.1-2023.9.30 -10.99% 1.09% -8.87% 1.04% -2.12% 0.05%
2019.1.17-2023.9.30 85.90% 1.44% 74.14% 1.46% 11.76% -0.02%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
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
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
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
据。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按
除权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
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
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提供商签署的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提供商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0.02%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50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即不足5000美元时按照50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收
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
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于标的指数使用费开始计提或发生调整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
人标的指数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
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份额的折算;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基金投资权证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权证,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权证投资的相关信息,包括持仓情况和所
持权证的基本要素等,并充分揭示权证投资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情况。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
风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
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
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
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1、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
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
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
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2、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
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被动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其中,本基金
标的指数为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该指数由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MSCI)编制设立,旨在反映中国大陆A股市场消费行业的投资机
会。标的指数以沪深两市上市A股消费行业中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的股票作为成份股。由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数量多、流动性高,因此本基金受到单一股票或者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的
影响较小。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为更好地实现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将少量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和金融衍生品。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市值规模较大、日均成交金额较高,历史流
动性较好。当部分成份股因停牌等原因导致流动性不足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包括替代、
抽样等技术手段在内的优化复制法调整投资组合。因此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能够满足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需求。极端市场行情下,当A股市场出现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时,本基金
资产组合的变现能力也将受到系统性影响。
现金管理方面,为保持基金的资产流动性,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具体
而言,本基金将根据基金资产组合中的现金存量水平、申购赎回情况及基金跟踪误差控制
情况,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交易
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定期
对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
误差。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通
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
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金融衍生品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
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合约的总体头寸以及参与的交易规模非常有限,
当前国内主流金融衍生品的流动性足以支持本基金衍生品合约的相关交易需求。
(3)巨额赎回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机制。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
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
安排。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
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
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A.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B.价格变
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
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
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
选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
者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八)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与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被动指数基金,以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投资目标,
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被动指数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同时,本基金主要采
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被动跟踪标的指数。为实现投资目标,当股票市场发生系统性的
下跌时,本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通常情形下,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当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
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包括替代、抽样等技术手段在内的优化复制法来构造股票投资组
合,但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组合规模较
小,不适合采用完全复制法;2)法律法规的限制;3)标的指数成份股因长期停牌等原因
导致流动性不足;4)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5)标的指数编制
方法发生变化;6)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7)
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3)与标的指数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所包含的成份股是股票市场的子集,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
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的跟踪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以对标的指数尽可能小的跟踪误差为投资目
标,因此其也具有普通股票型基金所不具备的特有风险。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
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
离,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
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带来的现金变动;因基金保留部分
现金资产造成的跟踪误差;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
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本基金约定范围,本基金
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编制机构可能停止该指数的服务,从而会对基金投资运作造成不利
影响。此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出现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指数发布等情形,基金
可能变更标的指数,从而可能面临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7)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出现停牌或违约,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
现大幅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
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对相关成份券进行
调整,从而可能产生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2、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3、其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其他投资风险。例如,本基金还投资
于股指期货、权证等高风险品种,相应的市场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的风险。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
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
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50%,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
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
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
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将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
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除上述(2)、(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且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
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
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
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
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
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
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
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认购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
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
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
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
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
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
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C.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D.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A.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B.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D.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
据。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
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本基金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
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前海开源电子直销系
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投资人可根据需要,通
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类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
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
账户余额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投资人定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号码和电
子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
收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
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由于基金投资人
提供的手机号、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可能造成对账
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
关信息查询、核对或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8:3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
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1-666-998
(三)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查询系统(网上查询系统、微信查询系统、APP查
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信号:qhkyfund
微信小程序:前海开源基金
官方APP:前海开源基金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1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qhkyfund.com
(五)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系统和
APP交易系统)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
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
准。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其他销售网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
定期投资计划,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业务规
则以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以上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开源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资管公司”或“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及领薪情况如
下:
本公司王雅琴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
本公司汤力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监事;
上述人员均不在前海开源资管公司领薪。本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未有从业人员在前海
开源资管公司兼任职务的情况。
(二)2022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5日披露的公告:
2023-10-25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0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前海开源基金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
2023-09-27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3-09-1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3-09-04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前海开源基金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
2023-09-04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公告
2023-08-3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1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7-2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1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0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前海开源基金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
2023-06-27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6-2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6-20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6-16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6-15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6-13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5-30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5-17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5-16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5-15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3-05-10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5-06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5-05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5-04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3-04-2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2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15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4-13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4-1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3-3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3-31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3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官方电子直销交易平台APP名称的公告
2023-03-3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0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2-24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2-08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3-01-20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20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01-13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通知
2022-12-30前海开源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相关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12-28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部分销售机构合作关系的公告
2022-12-2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12-16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官网、客服呼叫中心及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通知
2022-12-13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公告
2022-12-08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官网及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
通知
2022-12-03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11-15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2-11-11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前海开源基金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
2022-11-10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官网及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通知
2022-11-08关于增加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消费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