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3. 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 4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6. 基金财产的保管.................................................................................................................... 10
7.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8.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9.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10. 基金收益分配...................................................................................................................... 25
11. 基金信息披露 ...................................................................................................................... 27
12. 公司行为 ............................................................................................................................. 29
13. 基金费用 ............................................................................................................................. 30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3
15.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4
1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5
17. 禁止行为 ............................................................................................................................. 38
18.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0
19. 违约责任 ............................................................................................................................. 41
20. 争议解决方式...................................................................................................................... 43
21. 托管协议的效力.................................................................................................................. 44
22. 其他事项 ............................................................................................................................. 45
23. 托管协议的签订.................................................................................................................. 46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广发恒生中国企业
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9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广
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订
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3. 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
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
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5、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9、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
管理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
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并对境外资产托管人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和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
港股通标的股票)、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
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恒生中国
企业精明指数的公募基金等证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E)政府债券;
F)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除上述第(1)点第2)项、第(1)点第9)项和第(4)点第6)项以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和管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
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6.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
而定)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
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以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7.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
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
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电子指令,或基金管理
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用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
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
码认证的电子指令,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端,采取及时更新防病
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
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泄露等
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在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
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
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托管
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