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等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基金的名单及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参见附件。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也已进行相应修订。
2、本次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及摘要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在本公司网站发布。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等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sfund.com)和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021-38924558)咨询有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30日
附件一:相关基金的名单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 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3 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4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5 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6 华宝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7 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8 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9 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0 华宝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1 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行
12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3 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4 华宝服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5 华宝生态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6 华宝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7 华宝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8 华宝中证10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9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行
20 华宝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1 华宝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2 华宝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3 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行
24 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行
25 华宝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6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7 华宝新飞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8 华宝智慧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9 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30 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31 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行
32 华宝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33 华宝绿色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附件二: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媒体” 全文
“媒介”
一、前言
一、前言
本基金契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或其他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释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契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单位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单位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各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各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二)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三)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四)定期报告
各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各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各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各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各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各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各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各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及时报告并公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的事项包括: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6、任一基金基金经理更换;
7、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8、重大关联交易;
9、任一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0、任一基金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
10、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期间的需要公告的情形;
11、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
1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3、系列基金/基金的终止和转型;
14、基金的合并;
15、新增基金;
16、任一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1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8、基金存续期内,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连续40个工作日、连续50个工作日及连续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发布提示性公告;
19、其他重大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和公开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契约》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契约》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定期报告
各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介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契约》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各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各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各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各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各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系列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契约》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系列基金/基金的终止和转型;
23、新增基金;
24、任一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存续期内,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连续40个工作日、连续50个工作日及连续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发布提示性公告;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基金合同” 全文
“基金契约”
一、前言
一、前言
本基金契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契约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二、释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契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公开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公开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二)招募说明书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三)发行公告基金发起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四)定期报告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介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及时报告并公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的事项包括: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6、基金经理更换;
7、重大关联交易;
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9、基金暂停申购、赎回;
10、暂停申购、赎回期间的需要公告的情形;
11、暂停申购、赎回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1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3、基金的终止;
1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5、其他重大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和公开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契约》是界定《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契约》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