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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宝盈聚享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694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5月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宝盈
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3年12月4日
赎回起始日 2023年12月4日
注: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8日。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人在基金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8日,下一个封闭期为2023年12月9日至2024年3月11日。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办理情况或市场情况适当延长开放期,但最长不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期上限。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开放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3.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不设交易级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数额限制,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各销售机构设置的最低申购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最低申购金额。我司直销渠道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并提前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提前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固定费用1000元/笔
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重复申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存量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4.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我司直销渠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00份。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关于赎回业务的详细事项,请投资人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其它相关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持有期限〈7日 1.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持有期限≥7日 0.30% 50%计入基金资产
认购后赎回或申购后在非同一开放期赎回 0% -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存量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指本公司直销柜台)
网站:www.by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
5.1.2场外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包含: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E通平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5.2场内销售机构
无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上述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渠道均受理投资人的开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届时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人留意。
2、本基金采用3个月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查阅相关资料。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