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 基金财产保管................................................... 9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9
十、 信息披露...................................................... 30
十一、 基金费用.................................................... 32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5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6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7
十五、 禁止行为.................................................... 40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2
十七、 违约责任.................................................... 4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5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6
二十、 其他事项.................................................... 47
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鉴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河中债-1-3年久期
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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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日期: 1996年9月2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壹亿叁仟零贰拾万零肆佰叁拾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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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
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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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政策
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
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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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4、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部分第(十三)条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本协议第十五部分第(十三)条所述的
相关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了适当程序后,则不再受该等规定的限制或
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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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但须提前公告。
(五)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
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
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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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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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财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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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现分账管理,独
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本基金在登记机构开立的专门账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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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不办理通存通兑,不得透支取现、不得开通手机银行、电
话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功能。基金管理人、基金委托人不得在基金托管人柜台办
理资金划拨、查询、购买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
5、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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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办理,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但至少有一枚预留印鉴为基金
托管人章。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
择杭州银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
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
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证实书送达
基金托管人或从基金托管人处支取,原则上要求存款银行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相关
人员亲自上门办理。若采用邮寄等第三方机构传递,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可能
造成的调换、丢失、延误等责任。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
正本,基金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
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
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
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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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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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
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
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
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
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大小写金额、收付款账户、大额支付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数据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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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
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
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
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
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即审查划款指令要素是否齐全,指
令上的印鉴签字/章是否与预留的印鉴签字/章一致),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
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