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作相应修改,前述修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中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中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haoamc.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60-3299(免长途话费)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1、《〈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2、《〈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附件:《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前言
增加: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5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四部分基金份
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
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
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第九部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
理人的更换程序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程序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的条件和
程序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
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
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按规定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报表进行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七部分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
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
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9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2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增加:(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增加: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附件:《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托管协议》章节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
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目的
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嘉合消费升级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嘉合消费升级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目的
和原则
增加:(五)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将不
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及时、准确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
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及时、准
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
行为。
五、基金财产保
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
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五)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按规定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一)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及复核
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二) 基金资
产估值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处理
2
、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
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七) 基金财
务报表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
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
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
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
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七) 基金财
务报表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
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十、基金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报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十、基金信息披
露
(三)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
露程序
1
、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
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和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
说明该半年度
/
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
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
告的组成部分。
1
、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互联网
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指定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
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
/
年度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基金信息披
露
(三)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
露程序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十四、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一)基金
管理人的更换
(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同时更换
程序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六、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