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10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对华宝宝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有关情况如下:
一、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修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具体修改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华宝宝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修改并依规披露。
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自2021年7月30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或021-38924558,网址:www.fsfund.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0日
华宝宝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合 同 修订 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七、 本 基金 合同 关于 基金 产品 资料 概 要 的
编 制 、披露 及更 新等 内容 ,将 不 晚 于2020年
9月1日起 执 行。
删除
第二 部分 释
义
8、基金 产品 资料 概要 :指《华 宝宝 盛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及
其更 新 (本基 金合 同关 于基 金产 品资 料 概
要的 编制 、 披 露及 更新 等内 容, 将 不 晚 于
2020年9月1日 起执 行 )
8、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指 《华 宝 宝 盛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产 品资 料概 要》及 其更 新
增加 第57、58点 释义 :
57、侧 袋 机 制 :指 将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特 定 资
产 从 原有 账户 分离 至一 个专 门 账 户 进 行 处 置 清 算 ,
目的 在于 有效 隔离 并化 解 风 险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属 于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侧 袋 机 制 实 施
期 间 ,原 有 账 户 称 为 主 袋 账 户 ,专 门 账 户 称 为 侧 袋
账户
58、特定 资 产 :包 括 :(一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的资 产;(二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且 计 提 资 产 减
值准 备仍 导致 资产 价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的 资 产 ;
(三)其 他资 产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的资 产
第六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 回
增加 第十 八条 :
十八 、实施 侧袋 机制 期间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 金实 施侧 袋机 制 的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安排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
第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 代表 人:孔 祥清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 代表 人:XIAOYI HELEN HUANG (黄 小
薏 )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增加 第十 条:
十、实 施侧 袋机 制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特殊 约定
若 本 基 金 实 施 侧 袋 机 制 ,本 部 分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部 分 约 定 的 以
下 情 形 中 的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或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均 指 主
袋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侧 袋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别 持 有 或 代 表
的基 金份 额或 表决 权符 合 该 等 比 例 ,但 若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和 审 议 事 项 不 涉 及 侧 袋 账 户
的,则 仅指 主 袋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 或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表决 权符 合该 等比 例:
1、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行 使 提 议 权 、召 集 权 、提 名
权 所 需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相关 基金 份额10%以 上 (含
10%);
2、 现场 开 会 的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3、 通讯 开 会 的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4、 在参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投 票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相
关 基金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召 集 人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时 间 的3个 月 以 后 、6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一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与 或 授 权 他 人 参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投票 ;
5、 现场 开 会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以 上 (含50%)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6、 一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 之
一 )通过 ;
7、 特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通 过。
同 一 主 侧 袋 账 户 内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平 等
的表 决权 。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增加 第八 条:
八、侧 袋机 制的 实施 和投 资运 作安 排
当 基 金 持 有 特 定 资 产 且 存 在 或 潜 在 大 额 赎 回
申请 时,根 据最 大限 度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咨
询 会计 师事 务所 意见 后,可 以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启用 侧袋 机 制。
侧袋 机制 实施 期间 ,本 部 分 约 定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投 资 策 略 、组 合 限 制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风 险 收 益
特征 等约 定仅 适用 于主 袋账 户。
侧袋 账户 的实 施条 件 、实 施 程 序 、运 作 安 排 、投
资 安排 、特定 资产 的处 置 变 现 和 支 付 等 对 投 资 者 权
益 有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 估值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修改 为
3、当特 定资 产占 前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暂 停估 值;
增加 第十 条:
十、实 施侧 袋机 制期 间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本基 金实 施侧 袋机 制 的 ,应 根 据 本 部 分 的 约 定
对 主 袋 账 户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并 披 露 主 袋 账 户 的 基 金
净值 信息 ,暂停 披露 侧袋 账户 份额 净 值。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
税 收
增加 第四 条:
四、实 施侧 袋机 制期 间的 基金 费用
本基 金实 施侧 袋机 制 的 ,与 侧 袋 账 户 有 关 的 费
用可 以从 侧袋 账户 中列 支 ,但 应 待 侧 袋 账 户 资 产 变
现 后 方 可 列 支 ,有 关 费 用 可 酌 情 收 取 或 减 免 ,但 不
得 收取 管理 费,详 见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定 。
第十 六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增加 第七 条:
七、实 施侧 袋机 制期 间的 收益 分配
本基 金实 施侧 袋机 制 的 ,侧 袋 账 户 不 进 行 收 益
分配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增加 第(十 一)项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十一 )实施 侧袋 机制 期间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 金实 施侧 袋机 制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当 根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 定。